山西省 关于公布2023年缴纳社会保险费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晋人社厅发〔2023〕42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医疗保障局: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晋政办发〔2019〕26号)相关规定,现将2023年缴纳社会保险基数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按照省统计局提供的相关统计数据计算,2022年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为77257元,月平均工资为6438元。

 

以此为依据,确定2023年全省参加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职工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月缴费基数的下限为3863元,上限为19314元。

 

二、无雇工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可在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60%至300%之间选择适当的缴费基数。即月缴费基数在3863元至19314元之间,由缴费人员根据收入状况自主选择申报。

 

三、本通知从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

山西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7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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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