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呼人社办发〔2023〕14号


各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呼伦贝尔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17日

(联系人:苗壮、焦鸣,联系电话:(0470)82179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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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技能内蒙古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内人社发﹝2022﹞3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总工会 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 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通知>》(内人社发﹝2022﹞81号)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为主、院校参与”的原则,充分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结合企业转型升级和职工转岗对新技能、新工艺的需求,通过企校合作、工学交替方式,培养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技术工人,力争使企业技能岗位新入职员工都有机会接受高质量岗前职业技能培训,使企业技能岗位转岗员工都有机会接受转岗转业就业储备性技能培训,实现“招工即招生、入校及入企”“转岗即能顶岗”,促进企业技能人才培养,不断提升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竞争力。

 

第三条 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工作实行备案制度,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负责我市企业新型学徒制的统筹、指导、协调和备案管理工作,各旗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各旗市区人社局)负责所属地区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培养工作的申报审核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对培训的真实性、有效性及培训结果负责。市财政局和旗市区财政局负责落实企业新型学徒培养工作的资金保障。

 

第二章 主要内容

 

第四条 适用范围。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包括中央驻自治区直属单位;企业注册地不在自治区范围,但企业职工在自治区工作且社会保险费在自治区各级社保部门缴纳的企业)以及拥有技能人才的其他用人单位;正常经营且未被纳入失信企业名单;重视职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建立较为完善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和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具备与学徒培养目标相对应的企业导师、培训场地和实训设备。

 

第五条 培养对象。以至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转岗人员为培养对象,以及企业结合生产实际自主确定的技能岗位人员(含企业技能岗位工作、并在派遣服务期内的劳务派遣人员)。

 

第六条 培训工种。新型学徒制培训工种应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22年版)中设置的技能类职业(工种)和国家颁布的新技能类职业(工种),原则上应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职业培训包或经备案的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

 

第七条 培养目标。学徒培养目标以符合企业岗位需求的初级工、中级工、高级工及技师、高级技师为主。培养期限为1-2年,特殊情况经人社部门批准可延长至3年。参加高级工培训的,应具有同一职业(工种)中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或职业资格证书,下同),参加技师培训,应具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级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参加高级技师培训的,应具有同一职业(工种)技师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劳务派遣人员参加学徒制培训,培训期限应在派遣合同服务期内。

 

第三章 培养模式

 

第八条 企业新型学徒由企业与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共同组织实施,采取培养和评价“双结合”、企业实训基地和院校培训基地“双基地”、企业导师和院校导师“双导师”培养模式,在企业通过导师带徒、跟班见习、岗位实训等方式,提升学徒的岗位工作能力;在培训机构通过一体化教学等方式,开展专业知识、技能训练,进一步夯实理论知识和专业基础。企业和培训机构可结合实际需求和学徒职业发展、技能提升意愿,采取“集中+分散”“培养+训练”相结合的方式,采用举办培训班、集训班等形式,采取弹性学制和学分制等管理手段,按照“一班一方案”开展学徒培训。企业可依托本企业培训中心等采取“师带徒”的方式,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养工作。中小微企业培训人员较少的情况,可按照自愿参与的原则,根据培训职业和企业需求,统一协调和集中多个中小微企业人员与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培训。

 

第四章 主体责任

 

第九条 企业责任。企业是新型学徒制培养的主体,负责确定培养任务和培养目标,承担学徒和导师的遴选推荐、劳动管理和岗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开展新型学徒制的企业应重视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培训制度和技能人才激励机制健全,具备与学徒培养相适应的企业导师、场地和设备。优先支持自治区、呼伦贝尔重点产业集群和重点产业链、重点工程领域企业和制造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

 

企业导师应具备实践操作指导能力,具备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包括高级工,下同)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具备相应工种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企业应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明确培训目标、培训内容与期限、质量考核标准等内容。同一批次同类职业(工种)可签订集体培养协议。

 

企业应与培训机构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具体培训任务、培训方式、培训内容、培训课时、培训费用、双方责任等具体内容,保证学徒在企业工作的同时,能够参加培训机构组织的专业知识学习和相关技能训练。

 

第十条 培训机构责任。技工院校、职业院校、职业培训机构、企业培训中心等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简称“培训机构”)是学徒的教育培训主体,根据企业培养需求承担教育培训任务。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开展相应职业(工种)技能培训的办学许可或培训资格,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具备培训相应职业(工种)所必须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和师资力量,具有开发培训方案、培训课程教学资源的能力。企业培训中心开展学徒制培训,其场地、设备、师资等条件,可参照民办培训机构办学标准进行复核,符合条件的纳入当地人社部门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技工院校与企业签订合作协议后,对培训期在一年以上、符合条件的学徒人员可以注册技工院校非全日制学籍。

 

培训机构导师应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操作技能水平,具有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第五章 培训要求

 

第十一条 培训内容。企业和培训机构根据产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要求,紧扣制造强国、质量强国、数字中国建设之急需和企业未来技能需求,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企业培训评价规范开展相应职业(工种)培训,主要包括通用素质、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等内容。在培训中要包含企业生产岗位技能、数字技能、安全(消防)生产技能和职业道德、职业素养、工匠精神、国防教育、质量意识、法律常识、创业创新、健康卫生等内容。

 

第十二条 培训课时。以学徒工、初级工为培养目标的,原则上每年累计总学时(包括通用素质培训、专业理论知识培训和企业岗位实际操作技能训练,下同)不少于300学时(每学时不少于45分钟),以中级工及以上为培养目标的,每年累计总学时原则上不少于400学时。通用素质、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课时比例可参照1:3:6的比例设置。具体培训内容、学时数量由企业、培训机构根据职业(工种)差异自行确定。职工在岗训练学时可计入操作技能课程学时,具体学时数根据其在岗训练时长累计计算(在岗训练应做好签到或记录)。

 

第十三条 培训班额。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按照职业(工种)和技能等级划分班级,为确保培训质量,建议每个班培训对象人数不超过50人,企业应选择具备相关职业(工种)或以上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的高技能人才担任企业导师。

 

第十四条 培训方式。鼓励企业和培训机构积极应用“互联网+”、一体化教学模式、职业培训包等培训手段,结合生产实际创新培训方法,采用集中面授、网络教育、岗位指导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支持企业、培训机构建设线上职业培训平台,开展线上培训所使用的平台,应具备学院实名注册、签单、学习、测试等功能,且学习过程可记录、可统计、可查询、可追溯。线上培训学时数应不超过总学时数的30%。

 

第十五条 教材使用。企业新型学徒制教材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教材管理的相关规定,优先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国家级技工教育和职业培训教材目录中选用。企校应健全教材管理制度,规范教材使用管理,选好用好教材。教材选定后,由企业将教材使用目录报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六条 结业认定。学徒培训期满,按照培养目标参加相应等级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或结业(毕业)考核,合格者颁发相应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

 

第六章 实施程序

 

第十七条 申报程序。企业新型学徒制由企业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申报,申报职业需与企业生产经营范围相关。劳务派遣公司职工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由实际用工企业申报,培训补贴给付用工企业。企业应按本办法先期做好企业新型学徒制岗位培训计划,与培训机构对接并形成合作意向后,按以下要求向所属地旗市区人社局提交申报材料:

 

(一)《企业承诺书》(附件1);

 

(二)《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附件2);

 

(三)企业制定的学徒培养方案;

 

(四)《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徒名册》(附件3)及身份证和劳动合同复印件,转岗职工需提供转岗手续或证明;

 

(五)企业与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附件4);

 

(六)培训机构制定的教学计划(课程安排);

 

(七)企业与培训对象签订的培养协议(附件5);

 

(八)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教材备案表(附件6)。

 

第十八条 审核要求。各旗市区人社局在受理申报材料20个工作日内,对申报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的资质条件、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可行性、完备性进行审核,并对企业的征信情况进行核查,评审合格后上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对旗市区上报的企业相关材料进行备案。备案完成后由各旗市区人社局将开展新型学徒培养的企业名单和培训对象人数及培训机构等信息在官方网站进行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信息录入。企业进行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应登录“劳动就业核心业务经办子系统”—“企业新型学徒培训备案”填报信息并提交相关备案材料,备案材料应包括培训计划、学徒名册、相关信息真实有效承诺书、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等,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组织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过程中因离职等原因无法完成培训的,应及时向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并在信息系统上登记。

 

第二十条 补贴标准。对开展学徒培训的企业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补贴资金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或就业补助资金列支。对以学徒工、初级工、中级工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6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以高级工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7000元标准给予补贴,对以技师及以上技能为培养目标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8000元标准给予补贴。补贴期限按照实际培训期限(不超过备案期限)计算。享受企业新型学徒制职业培训补贴政策的人员,在学徒培训期间不再享受其它企业职工技能培训补贴政策。

 

第二十一条 补贴方式。对经审核列入学校培训计划的,由各旗市区将申请预支补贴资金在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向市人社局申请按年度预支企业不超过50%的补贴资金,培训任务完成后,由企业向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时提交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编号或证书复印件、培训视频材料、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由财政部门按照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人员数量,及时拨付其余补贴资金。企业新型学徒制补贴资金直接拨付给企业,多家企业联合组训的,补贴资金分别拨付各参训企业。

 

第七章 结业审核

 

第二十二条 结业验收。企业按计划完成培训任务,并按照培训方案对培训对象进行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或结业(毕业)考核后,要对培训工作进行总结形成报告,并上报所属地各旗市区人社局。报告内容包括本次培训总体情况、培训取得的效果、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对新型学徒制工作的建议和意见等。各旗市区人社局对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制工作进行考核验收,验收内容包括日常监督检查情况、企业和培训机构自评总结情况、考核鉴定结果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 结业程序。企业经所属地人社局考核验收合格后,根据考核验收结果向市人社局申请补贴资金余额。企业需向所属地人社局提交如下材料:

 

(一)《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台账》(附件7);

 

(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表》(附件8);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明细》(附件9);

 

(四)培训合格学徒的证书编号及复印件;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情况汇总表》(附件10);

 

(六)每个班次不低于10次的培训视频资料;

 

(七)企业对此次培训的总结报告;

 

(八)合作培训机构出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或税务发票)等符合财务管理规定的凭证。

 

各旗市区人社局对企业提交的补贴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情况上报市人社局,由市人社局会同市财政局按规定将补贴资金余额拨付给当地财政部门,按要求拨付给企业。提倡企业自主确定具有相关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本次培训进行专项审计,并将审计报告上交所属地人社局。

 

第二十四条 由于特殊原因未能参加培训,培训课时未超过年度培训课时一半的,不予补贴,收回预支资金;超过年度培训课时一半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后,以实际参加培训课时予以补贴,补贴金额=实际参加课时÷年度应参加课时×年度补贴资金。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和培训机构应按照备案的培训方案和教学计划组织培训对象开展培训学习,不得擅自改变培训内容。启动企业学徒制培养工作后,企业和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工作实训和培训学习考勤制度,实行指纹或人脸识别考勤,对培训过程实行视频监控,确保培训实施效果。培训举办地人社部门要加强培训过程监管,对培训全程不定期进行抽检,通过查验学徒台账、考勤记录和视频监控等,掌握培训实施情况。培训过程中因职工离职等原因无法完成培训的,应及时向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反馈并在信息系统上登记,培训对象在培训过程中发生变更的要向所属地旗市区人社局说明情况并上报市人社局及时办理变更备案。

 

第二十六条 企业开展新型学徒培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为考核验收不合格:

 

(一)企业和培训机构未按照培训计划如期完成培训任务,且未向市人社局申请延长培训时间的;

 

(二)中断或无法完成培训任务的。

 

第二十七条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3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型学徒培养申请:

 

(一)考核验收不合格的;

 

(二)拒不配合监督检查或考核验收的;

 

(三)弄虚作假骗取或套取补贴资金的;

 

(四)出现严重违法行为的。

 

第二十八条 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资金的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等违法违纪行为,依法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九条 加强组织领导。各旗市区人社局要积极与本地区财政部门、国资监管部门、工会以及工商联等部门加强沟通联系,把全面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作为实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的重要内容,认真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协调推动实施。各旗市区人社局要建立与属地企业的联系制度,做好政策宣传和工作指导,要主动对接属地的各类企业,做好资金、政策的落实以及服务保障工作。各技工院校要积极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工作,并将其作为校企合作的重要内容。

 

第三十一条 加强考核评价。鼓励企业职工人人持证,推动企业全面自主开展技能人才评价,并将参加新型学徒制培训人员纳入其中。加大社会培训评价机构和行业组织的征集遴选力度,注重发挥工商联所属商会作用,大力推行社会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第三十二条 健全企业保障机制。学徒在学习培训期间,企业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工资,且工资不得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企业按照与培训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约定,向培训机构支付培训费用,所需资金从政府补贴资金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承担带徒任务的企业导师享受导师带徒津贴,津贴标准由企业确定,津贴由企业承担。企业对学徒开展在岗培训、业务研修等企业内部发生的费用,符合有关政策规定的,可从政府补贴资金或企业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建立奖励激励机制。充分发挥中华技能大奖、自治区技能大奖(或自治区技师高级技师突出贡献奖)获得者、全国、全区技术能手、劳动模范、大国工匠、北疆工匠等技能人才传帮带优势,充分利用技能大师(专家)工作室、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室等技能人才培养阵地,鼓励“名师带高徒”“师徒结对子”,激发师徒主动性和积极性。

 

第三十四条 加强宣传动员。广泛动员企业、院校、培训机构和职工积极参与学徒制度培训,扩大企业新型学徒制影响力和覆盖面。强化典型示范,突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推行企业新型学徒制典型经验和良好成效,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尊重技能人才、重视支持企业职工培训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呼伦贝尔市企业新型学徒制实施办法(修订稿)》废止。

 

附件:

1.《企业申请承诺书》(参考样式)

2.《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申报书》

3.《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学徒名册》

4.《企校合作协议》(样例)

5.《学徒培养协议》(样例)

6.《企业新型学徒制教材备案表》

7.《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台账》

8.《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表》

9.《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申领明细》

10.《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情况汇总表》

 

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3月17日印发


附件下载:

  1. 附件1-10.docx

来源:呼伦贝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