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贯彻粤人薪[1998]7号文件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粤人薪〔1998〕18号


我厅在1998年3月20日下发了《关于一九九八年机关实行职级工资制工作人员晋升级别工资的通知》(粤人薪[1998]7号),各地在执行中提出一些问题,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通知如下:

 

一、机关工作人员职务变动后未变动级别,因正常晋升级别工资变动了级别工资,连续三年考核优秀的,可按粤人薪[1998]7号文件规定晋升一级级别工资。例如,某科员,1990年本科毕业参加工作,工资制度改革确定级别工资为十三级,1995年职务晋升为副主任科员,确定级别仍为十三级,1993年以来年度考核均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1998年正常晋升一级级别工资为十二级,如该干部1996年、1997年、1998年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可在1999年晋升一级级别工资为十一级,其下一次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从1998年算起。

 

二、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评定为优秀等次,晋升了级别工资,职务变动后进入新任职务同一级别,其下一次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仍按原正常晋升级别工资计算考核年限。例如,某副科级干部,1997年工作年限(含大学专科以上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不计算工龄的学习年限,下同)为21年,1993年以来年度考核均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1997年正常晋升一级级别工资为十二级。该干部1995年、1996年、1997年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评定为优秀等次,1998年1月晋升一级级别工资为十一级。该干部1998年5月职务晋升为正科级,确定级别工资仍为十一级,其下一次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从1997年算起。

 

三、1995年7月19日省人事厅下发了《关于贯彻粤人薪[1994]7号、19号文件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粤人薪[1995]13号)规定,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其级别工资可比照工资制度改革套改级别工资后同职务、同套改工资的工作年限大多数人员的级别工资水平确定。凡在粤人薪[1995]13号文件下发前晋升职务按文件规定重新确定级别工资的,其考核年限可从职务变动的当年起计算。

 

四、粤人薪[1998]7号文件第五条规定,“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以来,工作人员年度考核连续三年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可从获得连续三年优秀等次下年度的一月起晋升一级级别工资。其中,工作人员变动了级别工资的,须在本级别连续三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才能晋升级别工资”。为理顺工资关系,对副厅级及副处级以下职务的工作人员,晋升职务后进入本职务对应最低级别工资,在正常晋升级别工资前工作年限在国办发[1993]85号文件附表一规定的最低级别年限及其以下的,除符合升级条件按规定正常晋升级别工资外,其职务变动前后连续三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可晋升一级级别工资;工作年限在国办发[1993]85号文件附表一规定的最低级别工资年限以上的,须在本级别连续三年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才能正常晋升级别工资。例如,某副主任科员,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时工作年限为十年,确定级别工资为十三级,1995年、1996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1997年职务晋升为主任科员,级别工资确定为十二级,1997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该主任科员在职务变动前后连续三年年度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可在1998年1月晋升一级级别工资为十一级。其下一次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从晋升职务变动级别的当年(1997年)算起。

 

五、1993年没有进行年度考核的机关工作人员,凡1993年犯错误受行政记过或党内受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的,年度考核视为不称职。

 

六、机关工作人员除犯错误受处分或违反计划生育以外,在年度考核中不评定等次的,其年度考核前后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考核年限可合并计算。

 

七、机关工作人员在退休前年度考核中评为不称职的,其退休时增加级别工资额的工作年限从年度考核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的当年起重新计算。

 

八、按粤人薪[1998]7号文件第八条规定工作人员离、退休时增加的级别工资额,计入计算离、退休费的基数,退休人员按规定打折扣计算退休费。

 

九、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在职大学本科毕业生,经组织批准考取硕士研究生不带薪脱产学习,取得学位毕业工作后,其级别工资可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读书前级别工资未达到硕士毕业生定级工资(十二级),执行硕士毕业生定级工资十二级,其下一次正常晋升级别工资考核年限原则上从执行定级工资当年算起,但其级别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同期参加工作在职的本科毕业生的级别工资水平。例如,某干部1992年参加工作,1994年读硕士研究生,1997年毕业分配工作执行定级工资十二级,该干部如连续五年考核评定称职以上等次,可在2002年晋升一级级别工资为十一级。又如,某本科毕业生1992年参加工作,1996年读硕士研究生,1999年毕业时执行定级工资十二级,为了保证该硕士毕业生级别工资不低于同期毕业在职本科毕业生的级别工资水平,该硕士毕业生如年度考核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可在2003年晋升一级级别工资为十一级。

 

(二)读书前本人级别工资已达到硕士毕业生定级工资(十二级)及其以上的,取得学位毕业工作后,其正常晋升级别工资的考核年限可从读书前本人执行的级别工资考核年限算起,读书的年限可视为考核年限。例如,某干部1985年参加工作,1993年任正科长,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确定级别工资为十二级,该干部1994年考取硕士研究生,该研究生1997年毕业重新分配工作,确定级别工资为十二级,如该干部年度考核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在校表现好,其在校学习的年限可视为考核年限,1998年可晋升为十一级。

 

十、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在职硕士毕业生经组织批准考取博士生不带薪脱产学习,取得学位参加工作后,其级别工资可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读书前级别工资未达到博士毕业生定级工资(十一级),取得学位毕业工作后,执行定级工资标准十一级,其下一次正常晋升级别工资考核年限原则上从执行定级工资当年算起,但其级别工资水平不得低于同期参加工作在职硕士毕业生级别工资水平。例如,某硕士毕业生,1992年参加工作,1999年取得博士学位,级别工资确定为十一级,如年度考核连续五年评定为称职以上等次,可在2004年正常晋升一级级别工资为十级。又如,某干部,1990年参加工作,1996年取得硕士学位毕业,确定级别工资为十二级,如该干部2000年读博士学位研究生,2003年取得博士学位工作确定级别工资为十一级,为使该博士生取得学位后级别工资不低于同期参加工作的在职硕士毕业生,如年度考核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在校表现好,该干部可在2006年正常晋升一级级别工资为十级。

 

(二)机关工作人员读博士研究生前,其级别工资已在博士毕业生定级工资(十一级)及以上的,其正常晋升级别工资考核年限从本人读书前执行的级别工资之年算起,其读博士研究生的年限视为考核年限。例如,某工作人员1993年执行级别工资十一级,1994年读博士研究生,1997年毕业,其级别工资确定仍为十一级,如年度考核评定为称职及以上等次,在校表现好,其在校学习的年限可视为考核年限,该干部在1998年正常晋升一级级别工资为十级。

 

十一、从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取得硕士、博士学位的研究生,其级别工资可按机关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级别工资水平确定。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8-06-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