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有关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现将《河南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何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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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举报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促进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全面贯彻落实,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以下统称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均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举报人保密。

 

第三条 举报下列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得到奖励:

 

(一)用人单位违反《禁止使用童工规定》使用童工的。

 

(二)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

 

(四)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五)用人单位或个人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

 

(六)职业介绍机构违反《就业促进法》、《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从事被禁止的行为的;提供虚假信息,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的。

 

未经许可和登记的组织或个人,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

 

(七)境外就业中介机构违反《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提供虚假材料骗领许可证的; 以承包、转包等方式交由其他未经批准的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开展境外就业中介活动的;其他违反《境外就业中介管理规定》行为的。

 

(八)劳务派遣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及其他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

 

(九)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十)其他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

 

第四条 举报事项具备下列条件的,应当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有明确的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主体;

 

(二)举报人提供的事实、证据事先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掌握;

 

(三)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并受到行政处罚的;

 

(四)举报人非涉案人;

 

(五)举报人署真实名称并提供有效联络方式。

 

第五条 举报人举报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可以采取来人、信函、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接受到的举报线索审核后,决定受理或不受理并及时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 举报奖励的具体额度按照罚没金额的2%-5%确定,但每案最低不少于2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举报人举报第三条第十款所指其他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并提供了重要线索和证据、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得以查处,没有罚没款的,可在前款规定的幅度内酌情给予奖励。

 

第七条 对同一事实有多人举报的,对第一举报人进行奖励;对同一事实多人联名举报的,视为一个举报人进行奖励。

 

第八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决定对举报人进行奖励的,应当根据举报人的意愿确定授奖方式,并以信函或者电话形式通知举报人。

 

受奖励的举报人可根据情况,选择亲自领奖、委托领奖或者邮寄领奖的受奖方式。举报人或者被委托人领取奖金时,应当携带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

 

举报人自收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确认的受奖方式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九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审批制度。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案件,在结案后10个工作日内,由案件承办人填写《劳动保障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核、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举报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都应当建立和健全奖励资金管理制度,加强监督,保证专款专用。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规定使用、骗取奖励资金的,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劳动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举报奖励审批表(式样)

2、举报奖励通知书(式样)


附件下载:

  1. 附件1-2.docx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8-08-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