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调整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通知


省直及中央驻郑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3〕10号)精神,结合省直实际,本着与郑州市实行同城一致政策的原则,现将省直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调整如下:

 

一、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年限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实际缴费年限男职工不低于25年,女职工不低于20年(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前的工龄不作为视同缴费年限)。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实际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实际缴费年限不足规定时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或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社会医疗保险待遇。

 

二、外统筹地区转入人员缴费年限

 

外统筹地区转入人员,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男职工不低于25年,女职工不低于20年,并在省直缴纳职工社会医疗保险费不低于1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缴费年限和在省直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缴费年限或在省直缴费年限不足规定时间的,可以继续缴费至规定年限,或自愿申请一次性补缴差额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本通知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河南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12-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