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全面应用社会保障卡发放社会保险待遇的通知

豫社保〔2018〕10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便民、惠民、利民作用,加快社保卡在我省社会保险经办服务的应用,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52号)、《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社会保障卡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189号)精神,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加快推进社会保障卡应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

 

社会保险经办服务领域实现社保卡一卡通,是社会保险业务经办、公共服务的基本要求,是推进“放、管、服”改革和解决服务群众“最后一公里”问题的重要手段,是践行十九大精神的具体体现。

 

全省各级经办机构要高度重视,以参保人员为中心,按照“群众少跑腿、信息多跑路”的原则,在人社信息系统中能够取得的数据,不再要求参保对象提供,充分发挥社保卡在经办服务中的基础作用,利用社保卡金融服务功能,优化经办流程,着重便民利民,切实全面应用社保卡发放社会保险待遇。

 

二、明确目标任务

 

各级经办机构全面应用社保卡发放各类社会保险待遇,即社会保险待遇发放到社会保障卡加载的银行账户中,个人凭社保卡经银行渠道领取(包括本地、异地)。社会保险待遇包括: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不含滞后办理补发部分)、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职业年金待遇、医疗保险费报销资金、定期伤残待遇及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失业金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报销资金、生育津贴等。各地对照工作重点分解任务,对照时间节点按计划推进。

 

(一)应用社保卡发放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失业保险等各项待遇支出。

 

完成目标: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100%。

 

完成时间:2018年6月30日

 

(二)社保卡作为身份凭证应用。修订经办规程,在办理住院登记、门诊慢性病申请、资格认证等业务需要出具参保人身份证明时,可通过社保卡办理。

 

完成目标:业务覆盖率达到100%。

 

完成时间:2018年3月31日

 

(三)社保信息查询应用,通过社保卡可查询类人员的参保信息、就医购药结算、待遇发放、缴费凭证、个人权益记录单等信息。

 

完成目标:查询类目录完成率达到100%。

 

完成时间:2018年3月31日

 

三、做好社保卡应用工作

 

(一)修订经办规程。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社会保障卡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189号)及附件“社会保障卡应用目录”内容要求,修订现有社保办理业务流程,搭建应用社保卡使用、查询场景,明确办理待遇申请、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异地就医申请等业务时,利用社保卡社会保障号码或社保卡金融账号办理发放,实现应用社保卡办理社会保险业务全覆盖。

 

开展全省各级社保业务系统和社保卡管理系统数据比对,经办机构协调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核实两个信息系统中所有参保人员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和金融账号一致,确保数据真实、可靠,为业务用卡做好基础性工作。省社保卡管理系统和社保业务系统尚未做好接口系统对接的统筹地区,尽快协调当地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实施。

 

通过社保业务系统和社保卡管理系统接口,实现提取社保卡金融账户信息等功能。

 

(二)实现社保卡待遇发放和信息查询。实现利用社保卡待遇发放全覆盖。对于新增待遇享受人员,由业务经办系统从社保卡管理系统中提取新增社会保险待遇享受人员的社保卡金融账户信息,通过社保卡金融账户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待遇。对于已退休人员,由业务经办系统与社保卡管理系统比对退休人员的人员身份信息并提取社保卡金融账户信息,比对成功且已完成制卡的,由参保单位组织待遇享受人员核对、确认社保卡金融账号,确认后纳入应用社保卡发放养老保险待過范围;比对成功但尚未制卡的,待完成社保卡制发和社保卡金融账户核对确认后,纳入应用社保卡发放范围;比对不成功的,待身份信息确认且完成社保卡制发和社保卡金融账户核对确认后,再纳入应用社保卡发放范围。

 

养老保险待遇应用社保卡发放前,各级经办机构要做好宣传,并通过经办大厅、网站、微信等渠道,发布通知、公告。

 

离休干部医疗待遇支付方式仍按以往办法办理。

 

实现全面应用社保卡查询信息功能。通过自助终端、网站、12333电话、手机等多渠道实现查询,按照《关于印发2018年河南省社会保障卡应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189号)附件“社会保障卡应用目录”查询内容,确定参保信息、就医购药结算、待遇发放、缴费凭证、个人权益记录单等信息查询的为容和口径。

 

(三)设置服务窗口,保障用卡服务。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服务中心设施设备要求》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社会保障一卡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障卡发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人社卡办[2017]5号)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社会保障卡服务窗口规范的通知》(豫人社信息[2014]12号)要求,各地经办机构协调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在各级社会保险服务大厅设置社保卡服务窗口,服务窗口数量应与当地持卡人口规模相适应,接受服务大厅统一管理,并配备读卡器、制卡机、自助查询机等各类用卡设备,为持卡人提供从社保卡申领、使用到补办、注销全过程的便利服务。

 

(四)停止住院扣押社保卡,保障用卡安全。各级经办机构应要求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住院参保人员的社保卡,以免影响个人社保卡金融账户的安全使用,将是否扣担社保卡纳入对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的医疗服务考核。

 

离休干部住院时社保卡保管方式仍按原办法执行。

 

(五)完善金融服务,便民利民。社保卡关键在用,各级经办机构要把广大参保群众利益放在首位,配合信息化综合机构积极协调各发卡银行,落实完善挂失、换卡等即时办理功能、一站式关联金融账户信息等便民措施,落实省内异地跨行取款免费、异地开卡、自由选择发卡银行等优惠措施,让参保人员便于用卡、乐于用卡。

 

(六)拓展宣传渠道,做好宣传工作。各级经办机构要充分利用报纸、网站、微信、电视、广播等多种煤体渠道,广泛宣传使用社保卡领取社会保险待遇,让参保人员熟悉社保卡便民利民的服务内容。同时,利用每年领取社保待遇资格认证的机会,组织各乡镇社区服务站点加大社保卡应用的宣传,推进社保待遇领取账户向社会保障卡账户的平稳过渡。

 

各级经办机构加强与信息化综合管理机构的沟通衔接,在工作中细化措施,相互衔接,团结协作,及时解决用卡过程中的业务、技术问题。

 

各级经办机构在工作中如遇到问题和情况,请及时与当地人社部门和省局联系。

 

2018年1月25日


来源: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
发布:2018-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