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 关于征集2023年工伤预防项目的通告

泉人社文〔2023〕5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7〕13号)、《福建省工伤预防费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闽人社发〔2019〕5号)、《福建省工伤预防五年行动计划(2021-2025年)实施方案》(闽人社文〔2021〕56号)的有关规定,为更好地统筹推进我市工伤预防项目实施,决定公开向社会征集2023年工伤预防项目。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2023年度工伤预防重点领域

 

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高发的危险化学品、矿山、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机械制造、快递等重点行业、企业。

 

二、申报截止日期

 

2023年4月30日。

 

三、申报指南

 

(一)申报主体及基本条件

 

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在福建省内合法登记注册、具备法人资格的相关行业协会(在泉州市外登记注册的相关行业协会需为省级行业协会)和在泉州市参加工伤保险的大中型企业等社会组织。

 

具体条件如下:提供工伤预防服务的机构应遵守《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①合法登记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②从事相关宣传、培训业务2年以上并具有良好市场信誉;③具备相应的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专业人员;④有相应的硬件设施和技术手段;⑤依法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企业规模的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申报材料

 

1.福建省工伤预防项目申请表(示范文本见附件1);

 

2.福建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示范文本见附件2);

 

3.相关部门合法登记(注册)证;

 

4.近2年申报机构开展工伤预防项目的合同等资料;

 

5.申报机构负责实施工伤预防项目的3名以上(含3名)相关领域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表、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在申报机构缴交社保证明;

 

6.开展项目所必需的场地场所及设施设备清单、信息技术等材料。

 

以上材料需提供原件,均需加盖单位公章;如提供复印件的,需提供纸质版复印件,加盖“与原件一致”的单位公章,原件需备查。福建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编写提纲详见附件2,请按照编写提纲要求撰写。

 

(三)申报程序

 

1.网上申报

 

在申报截止日期2023年4月30日前,登录福建省政府网上办事大厅(http://zwfw.fujian.gov.cn/),搜索“工伤预防项目申报”,选择“[泉州市直]工伤预防项目申报”服务事项,按要求填报并提供相关材料。

 

若经预审提出申报材料不齐全的预审意见,申报主体须按要求一次性补正材料。若逾期未按照要求成功补正提交或补正后材料仍不齐全,则预审不通过。

 

预审通过不视为项目最终审议通过,经最终审议确定的工伤预防项目,将向社会公告。

 

2.现场申报

 

申报主体也可在申报截止日期前直接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审批科(联系地址:泉州市丰泽区海星街100号东海大厦A栋泉州市政务服务中心三楼人社局窗口,联系电话:28286171)送纸质申报材料。

 

四、经费预算

 

编制经费预算时,培训费应参照《福建省省直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闽财行〔2017〕18号)等相关规定及项目标准执行。经费预算应控制在年度基金工伤预防费用支出预算内。

 

五、绩效目标

 

实施工伤预防项目,要按时完成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中的工作内容,保证实施效果,提高工伤预防费的使用效率。

 

工伤预防项目绩效目标为受益企业或职工满意率大于85%;受益职工预防知识技能掌握合格率达90%以上;工伤预防项目结束时,用人单位生产性工伤[指《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项]的工伤事故发生率比项目实施前三年平均水平下降10%以上。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提出项目验收申请,并提供完整的项目报告,由社保经办机构报人社行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评估验收。经评估验收为合格的,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余款;评估验收不合格的,由社保经办机构要求项目实施单位限期整改至合格后按规定支付余款。对拒不整改的,社保经办机构有权终止该项目,并依法向项目实施单位追究责任和损失。

 

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泉州市财政局

泉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泉州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3月7日


附件下载:

  1. 1.福建省工伤预防项目申请表(示范文本).doc
  2. 2.福建省工伤预防项目实施方案(示范文本).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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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泉州市 关于延长2023年工伤预防项目征集期限的通知(延长至2023年6月15日) [2023-04-28]

来源:泉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