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河南省失业保险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有关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郑州铁路局、武汉铁路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统计报表制度(2010)》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对原省劳动保障厅豫劳社失业[2009]2号文件印发的《河南省失业保险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进行了修订完善,现将新修订的《河南省失业保险综合统计报表制度》印发给你们,同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新修订的《河南省失业保险综合统计报表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失业保险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通知》(豫劳社失业〔2009〕2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新报表的报送时间按照《失业保险综合统计报表目录》(附后)的有关规定执行。遇节假日不再顺延,如需顺延将临时通知。

 

三、统一指标口径,严格按照指标解释和栏目关系做好统计填报工作。相关报表的统计数据必须统一填报口径,不得自行扩大或缩小统计范围,不得瞒报、虚报、漏报统计数据,不得自行更改计量单位;报表表内栏目关系必须平衡,表间栏目关系必须保持一致。

 

四、 新修订的《河南省失业保险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相关报表结构,可以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统计管理信息系统报表下载”区下载“2009年统计年报和2010年定期报表结构(失业保险)(2009.12.23)”。网址:http://www.molss.gov.cn/smis。

 

其中:《失业保险基本情况月调度(汇总)表》项目有所增减,请按照新表式样制作EXCEL表进行统计报送。原省劳动保障厅豫劳社失业[2009]3号文件印发的《失业保险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岗位情况表》项目有所修改,请及时更改新的报表结构,并按新报表要求报送。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失业保险综合统计工作实行专人管理制和一把手负责制,纳入失业保险工作目标进行考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经办机构要指定专职统计人员,具体负责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汇总和上报工作。统计报表必须层层把关,经单位统计人员和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及时报送省厅失业保险处。同时,要进一步优化统计工作流程,规范开展统计调查检查,加强统计数据分析与应用,确保按时保质完成统计报表上报任务。未按时上报并未及时说明情况的地区,省厅将进行通报批评。

 

附件:

1.河南省失业保险综合统计报表制度修订说明

2.河南省失业保险综合统计报表制度

 

二○一○年 月 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0-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