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 关于调整驻沈省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


驻沈省直各企、事业单位:

 

省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工作开展五年来,已初步建立起驻沈省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机制,基本保证了医疗费统筹工作运行平稳。但随着离休干部年龄不断增长,患病率不断提高,同时由于一些新诊疗手段和服务技术的使用,造成医疗费用过快增长,导致离休干部医疗费用出现较大缺口,原筹资标准已不能满足离休干部医疗费的需求,同时在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管理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加以完善。针对上述问题,根据辽委办发[2002]21号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驻沈省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切实保证省直离休干部正常医疗需求。按照既保障离休干部合理医疗需求,又要杜绝医疗浪费的原则,结合前几年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支出情况,经有关部门研究确定,驻沈省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标准调整为每人每年1.6万元,从2006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单位在交纳2007年离休干部医疗统筹费时将上年差额部分一并补齐。

 

二、建立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超支财政支持的长效机制,保证超支费用及时得到补助。按照辽委办发[2002]21号文件精神,在坚持“单位缴费、财政支持、集中管理”的基础上,在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资金超支时,经省财政、劳动保障、卫生、老干部等部门审核认定后,省财政对上一年的合理超支费用予以补足。

 

三、进一步加强离休干部医疗服务管理工作

 

(一)驻沈省直企业离休干部在省社保局规定的定点医院范围内自主选择一家医院作为本人就医定点医院,定点医院一经选定,一个年度内不能变更。离休干部因病确需转往本人定点以外医院就医的,须经定点医院专家会诊后提出转院意见,报医院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社保局备案(急诊、抢救除外),否则,在非本人定点医院就医购药所发生的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二)离休干部必须持IC卡、《就医手册》在定点医院就医,未持IC卡和就医手册就医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结算。IC卡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一经发现冒名顶替,当次医疗费全部自理,省社保局将视情节予以通报。

 

(三)参加省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的单位在每个年度的12月份缴纳下一年度的统筹费。对于不按规定时间和标准缴费的单位,在次年的1月1日起该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费由本单位承担。

 

(四)每年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和省委老干部局等部门开展一次联合大检查,对驻沈省直企业离休干部医疗费统筹机制的运行情况进行全面评估,充分听取参加统筹单位、离休老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对医疗费统筹制度的意见和建议,实事求是地总结经验,发现问题,提出对策,更好地推动此项工作的开展。


发布:2007-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