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三亚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

三府规〔2022〕31号


各区人民政府,各管委会,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三亚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已于2022年7月28日经八届市政府第1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3年1月1日起实施,现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亚市人民政府

2022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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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保障老年人共享社会发展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高龄老人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便民、高效和精准服务的要求,推行全程线上办理。

 

第四条 三亚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均可享受高龄老人津贴。

 

第五条 我市高龄老人津贴按年龄实行分档发放,标准分别为:80–84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85–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300元;90–94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400元;95–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1200元(含省级长寿补助每人每月500元)。高龄老人津贴实施动态调整机制。

 

第六条 市民政部门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全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市公安、卫健、市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等部门负责提供老年人相关数据信息,协助民政部门开展老年人信息查询核实比对等工作。

 

第七条 高龄老人津贴所需资金纳入市级财政预算,足额安排保障,专款专用;工作经费纳入市、区级财政预算,给予安排落实,并做好监督和管理。

 

第八条 高龄老人津贴申请、审核、发放管理等事务依托海南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海易办”。

 

第二章 申请

 

第九条 高龄老人津贴以老年人户籍、年龄等信息作为发放依据,依申请、经审核确认后发放。符合条件的户籍老年人申请时应当提供海南省社会保障卡账号。

 

第十条 高龄老人津贴申请方式。

 

(一)符合条件的户籍老年人,在年满80周岁当月通过海南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海易办”进行线上申请办理“高龄补贴首次发放”。

 

(二)老年人亲属朋友可以协助办理申请高龄老人津贴,社区工作人员应当为有需要的老年人申请高龄老人津贴提供现场协助和指导。

 

(三)村(居)委会负责分散特困人员办理申请高龄老人津贴及安排社区工作人员、网格员负责每月校验工作;养老机构负责集中供养特困人员高龄老人津贴的申请及校验工作。

 

第十一条 高龄老人津贴因年龄变化需要调整发放标准的,无需提出变更申请。

 

第十二条 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应当每月底前登录海南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海易办”进行线上办理“高龄老人补贴延续发放校验”,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在线上进行资格认证的老年人,可到社区便民服务窗口通过社区工作人员代办、帮办。老年人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监护人应当对老年人资格认证给予帮助,以免影响高龄老人津贴发放。

 

第三章 审核和发放

 

第十三条 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发放标准按月发放,符合享受条件的,自审核通过当月起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

 

第十四条 对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信息实行动态管理,各区民政部门应当每月通过海南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数据比对,审核确定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对象。

 

第十五条 高龄老人津贴实行按月发放。各区民政部门每月5日前通过海南省行政审批系统导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台账,完成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审核确认工作,并于15日前发放高龄老人津贴至老年人本人社会保障卡账户。

 

第十六条 各区民政部门在高龄老人津贴信息数据比对中发现异常情况的,通知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由村(居)委会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协助老年人完成每月延续校验。

 

第十七条 符合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条件的,自申请、审核当月起计发津贴;因个人原因逾期未申请“高龄长寿老人补贴首次校验”,导致未领取高龄老人津贴的,不予补发。

 

第四章 变更和终止

 

第十八条 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户籍在本市内跨区迁移的,需重新申请“高龄长寿老人补贴首次校验”,迁出区于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迁入区自落户次月起发放。

 

第十九条 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市的,从户籍迁出次月起停止发放高龄老人津贴。老年人再次迁入本市的,可以按照程序重新申请高龄老人津贴。

 

第二十条 未按规定每月参加“高龄长寿老人补贴延续发放校验”的,高龄老人津贴从当月起停止发放。重新进行资格校验后,经区民政部门审定,自审核通过当月起继续享受,停发期间的高龄老人津贴从停发的当月起予以补发。

 

第二十一条 享受高龄老人津贴待遇的,于老年人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

 

第二十二条 享受高龄老人津贴的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监护人应当在老年人死亡、户口迁出本市20日内主动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报告。村(居)委会负责每月核实死亡、户口迁出人员信息并上报区民政部门。因未及时上报造成多发的,区民政部门会同村(居)委会在3个月内完成多发高龄老人津贴追缴工作,由区民政部门存入指定的财政账户。

 

第二十三条 因老年人个人情况变化导致高龄老人津贴变更或者停发的,各区民政部门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告知高龄老年人津贴变更、停发的理由和依据,保障老年人的知情权。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会同财政部门加强对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的监督管理。

 

市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全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的指导和监管;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及时调整发放政策。

 

区民政部门应当加强本区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的监督和管理,负责惠老政策宣传、审核、发放及每月信息公示、高龄津贴资金结算、设立举报电话、信访投诉处理等工作,指导村(居)委会开展动态管理,每年对高龄老人津贴发放情况进行检查。

 

村(居)委会协助做好高龄老人津贴发放工作,组织开展政策宣传,实施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协助有需要的老年人办理申请、校验、社会保障卡。负责户籍所在地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高龄老人津贴申请、校验及追缴多发资金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村(居)委会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协助办理高龄老人津贴服务工作,设立服务窗口,为有需要办理高龄老人津贴的老年人提供服务。

 

第二十六条 市(区)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定期对高龄老人津贴的发放工作进行检查,防止挤占、挪用专项资金和违规操作。

 

第二十七条 从事高龄老人津贴管理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未按规定的标准及时发放高龄老人津贴,造成严重后果的;因履行职责不到位,造成资金损失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构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老年人或者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等以虚报、隐瞒、伪造等非法手段骗取或者冒领高龄老人津贴,经民政部门查证属实的,承担返还责任,依法追回获取高龄老人津贴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由三亚市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三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三亚市高龄老人津贴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三府〔2017〕4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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