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 关于2011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委),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06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11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10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11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

 

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比例

 

调整比例按照2010年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10%左右确定。

 

四、调整办法

 

以普遍调整与特殊调整相结合,定额调整与定比调整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普遍调整。

 

1.每人每月按照2010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即95元定额计发。

 

2.2010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调整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2011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4%定比计算调整额,调整额低于50元的按50元计发。

 

(二)特殊调整。

 

1.对具有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加发养老金,从2011年1月1日起单列发放,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2010年7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正高级职称的按月加发250元,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按月加发200元;2010年6月30日前已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已享受2007至2010年对具有高级职称企业退休科技人员基本养老金年度倾斜性调整的,其累计加发额达不到上述标准的予以补齐。

 

2.对2011年6月30日前(含当日)年龄满80岁及以上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发放一次性养老金180元,不纳入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其中具有高级职称的,不重复加发。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经本次调整后仍未达到所在市调整后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按所在市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计发。

 

企业离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参照普遍调整办法进行调整。所在市已经采取加发生活补贴方式将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费拉平的,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后,按相关规定冲减生活补贴。所在市已经建立企业离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与机关离休费同步增长机制,不再执行基本养老金调整的企业离休人员,不参加本次调整,按机关离休费调整办法执行。

 

五、资金来源

 

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六、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以及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贯彻执行。各地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完善和规范市级统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等措施,提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支付能力,确保在2011年春节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不得拖欠。具体落实情况,按附表要求填报,连同正式文件和书面报告于2011年3月10日前报送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附件:2011年度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情况汇总表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1-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