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 关于进一步简化和规范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养老金申领材料的通知

琼社保发〔2020〕81号


各市、县、 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险服务中心(局),省 直及中央驻琼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 中发〔2020〕 8 号),营造国际一流营商环境,助力海南自贸港建设,根据《海 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2017 年海南省深化简政放权放管 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琼府办〔2017〕157 号)和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取消部分规范性文件设定的证明材料 的决定》(人社部发〔2019〕20 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参加我省 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养老金申领材料简化等事宜通知 如下:

 

一、精简工作人员养老金申领材料

 

(一)适用范围。我省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用 人单位(包括中央驻琼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为本 单位工作人员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时,按本通知规定精简有关材 料。

 

(二)申领时间。参保单位应于工作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当月(含经批准延迟退休,下同)的 15 日至 25 日(节假日不顺 延),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

 

(三)申领材料。参保单位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时,向参保 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 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详见附件, 以下简称《申领表》)。

 

本通知下发前要求参保单位提供的养老金申领人员人事档 案、审批退休文件、2014 年 9 月改革时《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工资 变动(确定)审核表》、退休时《机关事业工作人员工资变动(确 定)审核表》或《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变动(确定) 花名册》以及《海南省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申请审核表》、《海南省 独生子女父母或无子女人员退休时加发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申请 审批表》、户籍材料、身份证复印件、社保卡复印件等材料不再提 供,改为承诺制申领, 由参保单位据实将相关信息在《申领表》 中填报。

 

二、严格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发政策

 

( 一)社保经办机构应根据参保单位在《申领表》中填报的 退休人员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职务(职级、职务等级、 岗 位)、工资待遇以及缴费年限等信息,按规定核定养老金,并从参 保单位办理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如参保单位超过退休人员法定退休年龄当月办理申领养老金手续,应先由参保单位负责追回 多发的在职工资,并向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供已追回多发工资 的书面说明,再由社保经办机构补发退休人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 次月至参保单位办理申领手续当月的养老金。

 

( 二)社保经办机构在核定退休人员养老金时,如发现参保 单位填报的信息有误或对参保单位填报的信息有异议的,应当要 求参保单位提供参保人人事档案等相关材料进一步核实,参保单 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实确实有误的,参保单位应当予以纠正, 并重新报送《申领表》,原申领时间继续有效。

 

( 三)社保经办机构应按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经办规 程要求,确保每月 15 日前发放退休人员养老金。

 

三、相关要求

 

( 一)参保单位要准确掌握本单位退休人员出生年月、到达 法定退休年龄年月, 以及参保缴费等情况,在其到达法定退休年 龄当月且在申领养老金前,严格按干部管理权限及时办理退休审 批手续,并提前做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等相关工作, 确保本单位工作人员按时足额领取养老金。

 

( 二)实行退休人员养老金申领承诺制后,参保单位应严格 按照国家及我省有关政策规定认定退休人员参加工作时间、工作 年限(连续工龄)等情况,按要求准确填报《申领表》,对填报的 职务(职级、职务等级、岗位)、工资待遇等信息的真实性、准确 性和完整性负责。参保单位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伪造、瞒报、 篡改信息等行为,导致本单位退休人员养老金核发错误的,参保 地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将相关情况反馈参保单位, 由参保单位按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按规定追究相关工作人 员法律责任。

 

(三)各级社保经办机构要加强经办管理服务工作,做好事中 事后监督检查。每年采取定期、不定期抽样检查方式对参保单位 申领养老金提供材料和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核查,全 年核查人数不低于当年新增退休总人数的 20%。核查中发现涉嫌 违纪行为的,应及时通报参保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或有关纪检监 察机关。

 

( 四)本通知自 2021 年 2 月起执行,之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 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海南省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

 

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

2020年12月30日


来源:海南省社会保险服务中心/社保中心
发布:2020-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