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 关于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制度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423号)、《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的规定,决定在全省开展对用人单位建立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制度(以下简称:书面材料审查)。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书面材料审查对象的范围

 

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省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对象的范围为:省内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以及需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其进行劳动保障监察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用人单位)。

 

二、书面材料审查内容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用人单位报送书面材料应包括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副本;

 

(二)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及管理规定;

 

(三)上年度全年职工花名册及职工流动情况说明;

 

(四)上年度全年职工工资发放表、职工考勤表及相关情况;

 

(五)上年度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及劳动合同鉴证的有关凭据;

 

(六)上年度参加社会保险及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有关凭据;

 

(七)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批准文件;

 

(八)实行就业准入职业(工种)的技术工人所持的《职业资格证》;

 

(九)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的职业介绍许可证、办学许可证和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的复印件;

 

(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求提供的其它与书面材料审查相关的材料。

 

四、对用人单位实施书面材料审查,按照下列程序执行

 

(一)向用人单位发出书面材料审查通知,明确用人单位需要报送的书面材料、报送的时间、地点以及拒绝报送或逾期报送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二)用人单位接到通知后向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领取或自行在河南省劳动保障网下载《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表》,并如实填写相关内容;

 

(三)按规定的时间提供有关材料,接受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书面材料审查;

 

(四)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

 

五、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根据书面材料审查结果,做出如下处理

 

(一)审查后,未发现违法行为的,由劳动保障监察员在《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表》书面审查情况中注明:“经审查未发现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规章的行为”并加盖监察机构印章;

 

(二)审查后,发现存在违法行为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及时立案,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需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并把违法事实记入《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表》书面审查情况中和该用人单位的信用档案;

 

(三)审查结束,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及时退还企业有关证件、资料,并妥善保存《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表》1年以上时间。

 

六、书面材料审查的时间

 

用人单位书面材料审查分为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办法。定期审查为每年1月1日—6月30日进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收到用人单位提供的书面材料后,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如发现用人单位有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可适当延长时间。不定期审查各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地工作需要自行组织。

 

七、书面材料审查要求

 

(一)提高认识,认真组织

 

实行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是全面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察的重要方式,因此,全省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并将书面材料审查和日常巡查、举报投诉调查等有机结合起来,遵循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积极开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新局面。

 

(二)以点带面,稳步推开

 

对用人单位实行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涉及内容比较多,又是个新生事物,一些用人单位可能不理解,我们除了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各地要慎重对待,可先行试点,由易至难,积累经验,逐步推开。

 

(三)增强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

 

各用人单位应诚实守信,按时将上一年度本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情况进行认真的检查,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参加书面材料审查。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增加服务意识,主动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组织监察员及时到用人单位进行审查,并对该用人单位开展专项检查,发现用人单位有违法、违规行为的要及时纠正和查处。对按时参加书面材料审查的用人单位,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及时发给《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表》。

 

(四)明确责任,突出重点

 

书面材料审查由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织实施,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分工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实施书面材料审查应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实施企业劳动保障诚信制度结合起来,把曾有举报投诉违法纪录和企业劳动保障诚信等级被评为C级、D级的用人单位作为审查重点。实行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制度后,原实行的劳动保障监察年审工作停止执行。

 

附件:《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表》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06-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