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

琼医保〔2021〕312号


各市、县、自治县、洋浦经济开发区医疗保障局、民政局、乡村振兴局:

 

为做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 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21〕42号)和《海南省医 疗救助办法》(琼府办〔2021〕58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加强组织保障。 完善医疗救助制度是贯彻落实党中 央、国务院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也 是我们党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根本宗旨的集中体现。各级医 疗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将 医疗救助政策落实情况作为改善民生重点任务,纳入医疗救 助工作绩效评价。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会同民政、乡村振兴 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指定专人联系,确保有关医疗救助政策落实落细。对于难以解决的个案问题,要专题研究解决措施,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的事件发生。

 

二、 加强与乡村振兴、社会救助政策相衔接。 建立健全 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 病保险等报销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 庭成员(低收入家庭成员,下同)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 做到及时预警。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现巩固拓展脱 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意见》等文件精神, 《办 法》已将农村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纳入医疗 救助范围。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包括脱贫不稳定户和边缘易 致贫户,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医疗救助。突发严重困难户按照 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标准执行。根据《民政部财政部等12 部门关于加强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工作的意见》 (民发 〔2019〕62号)等有关规定,事实无人抚养儿童按照孤儿标 准执行。突发严重困难户、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由乡村振兴、民政部门认定并提供人员名单,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医疗保障信息平台标识身份信息直接给予救助。

 

三、 建立及时准确标识机制。 市县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要 指导相应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与民政、乡村振兴、残联等部门 沟通协调,及时准确提供新增或减少救助对象信息并标识。 将医疗保障信息平台现有救助对象与相关部门提供名单进 行对照整理,并将纳入救助对象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进行标 识。规范标识救助对象名称,重点救助对象:特困人员、孤 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低保对象、农村返贫致贫人口,低 收入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一、 二级重度残疾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三、四级非重度残疾 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未成年人、低保边缘家庭成员中老 年人、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突发严重困难户。

 

四 、进一步优化救助程序。 重点救助对象、低收入救助 对象、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以及纳入乡村振兴部门监测范围 中的突发严重困难户无需申请直接给予救助,实行“一站式” 结算。优化简化支出型贫困救助对象申请救助程序,明确乡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设立服务窗口负责受理、初审,医疗 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医疗保障经办机构负责经办业务,推行“ 一 门受理、协同办理”、 “全省通办”。

 

五、 加强政策学习宣传。 通过学习培训、研讨等方式, 使从事医疗救助相关工作人员深入理解医疗救助政策,确保 政策落实落地。加强医疗救助政策的宣传解读,让医疗救助政策家喻户晓。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妥善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工作推进中,如遇到重大问 题,要及时向省医疗保障局报告(联系电话:66531815、66531851)。

 

附件:

1.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

2.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医疗救助办法〉的通知》(琼府办〔2021〕58号)

3. 《海南省医疗救助申请审核表》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海南省民政厅

海南省乡村振兴局

2021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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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1-1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