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进一步做好2017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吉社保〔2017〕4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社会保险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5〕82号)、《关于做好2016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6〕66号)和《关于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的具体操作办法》(吉社保〔2015〕6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17年度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请对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均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补贴: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指标。

 

二、申请程序

 

符合条件的企业向当地社保局提出申请,上报材料,经社保局对是否足额缴费情况进行初审后,与同级人社、财政部门联合认定,确定补贴数额后,由社保局按程序将稳岗补贴发放到位。

 

三、有关要求

 

(一)加大宣传力度,确保通知到所有参保企业。稳岗补贴政策是国家减轻企业负担、保障职工生活的重要举措。政策实施两年来,部分地区政策宣传不够,导致工作推进缓慢。2017年,各地要通过在业务经办窗口发放政策宣传单、在门户网站发布政策文件、电话通知等多种方式加强政策宣传,确保所有企业了解稳岗补贴政策。各地要将参保企业都列入稳岗补贴政策宣传范围,已申请但未通过审核的,要注明未通过审核的原因,并通知企业;未申请的,要有企业放弃申请的书面材料。

 

(二)积极协同配合,确保发放工作有力推进。各级社保局要切实发挥好企业与其他部门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与人社、财政部门沟通配合,积极推进稳岗补贴申领资格的联合认定工作。2016年度以前的稳岗补贴还没有发放完毕的,要在2017年5月底前将稳岗补贴实施两年来的资金发放到位。

 

(三)全面落实政策,确保稳岗补贴发放到位。各地要认真学习、落实好稳岗补贴相关政策,按企业及职工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比例为企业发放稳岗补贴,如按其他比例实施或不开展稳岗补贴政策的要上报省人社厅备案批准后执行。

 

(四)注重跟踪问效,确保稳岗补贴资金使用安全。各地要对稳岗补贴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补贴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对不按规定使用的行为要予以纠正,切实发挥稳岗补贴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实效。

 

(五)如实填制报表,确保相关数据真实准确。各地要指定专人负责统计工作,每月7日前,各地区汇总后及时准确上报失业保险稳岗补贴发放情况表》(具体见附件)。省里将对稳岗补贴发放工作进行跟踪问效,适时组织检查,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各地在稳岗补贴发放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与省社保局失业保险处进行沟通。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2017年1月22日


来源: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
发布:2017-0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