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的通知

豫人薪〔1999〕14号


各市、地人事(人事劳动局),省直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1〕52号、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3〕8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河南省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有关工资福利待遇通知如下:

 

一、机关工作人员休病假,应有指定医疗机构证明,并经所在单位批准。

 

二、机关工作人员病假期间工资待遇。

 

(一)病假累计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的人员按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下同)发给;机关工人固定工资部分(技术工人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普通工人为岗位工资,下同)与活工资部分(工资构成中的奖金,下同)之和发给。

 

(二)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本人基本工资照发。

 

(三)病假累计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70%;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 年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80%;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0%,工作年限满35年及以上的,发给本人基本工资的95%。

 

(四)工作人员连续病假和全年累计病假达到3个月的。当年年终奖金不再发给。

 

三、机关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学徒期、熟练期人员的病假期间生活待遇,以试用期、见习期、初期工资、学徒期、熟练期的工资标准为基数,分别按第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病假期间工资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费发给。

 

五、工作人员在病假期间从事有收入活动的,即停发工资及有关津贴、补贴。

 

六、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通知执行。其他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具体办法。

 

七、本通知自下文之月起执行。今后国家有新的规定,按国家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十五日


来源: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1999-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