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2015年度)
吉人社联字〔2015〕19号
各市(州)、长白山保护开发区、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24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失业保险费率暂由现行条例规定的3%降至2%,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为1.5%,职工个人缴费费率为0.5%,从2015年3月1日起执行。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2015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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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5-0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