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海南省药品“双通道”管理系统及医保电子处方流转系统改造的通知

琼医保〔2023〕101号


各市、县、自治县医保局:

 

为贯彻《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医保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1〕28号)要求,推动我省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和国谈药品“双通道”政策落实落地,根据海南省“双通道”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推进医保药品“双通道”管理系统和医保电子处方流转系统建设工作,提高药品可及性, 决定开展海南省药品“双通道”管理系统及医保电子处方流转系统改造工作。现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定点医药机构按照《海南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疗机构接口规范V2.3》(详见附件1)、《医保电子处方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接入规范》(详见附件2)和《医保电子处方定点零售药店接入规范》(详见附件3)标准进行改造升级,于6月23日前实现有关药品通过“双通道”管理系统和医保电子处方流转系统进行流转。

 

二、工作内容

 

(一)已完成对接的定点医药机构

 

1.已完成“双通道”管理系统及医保电子处方流转系统对接的定点医疗机构须在6月23日前完成【医保电子处方上传预核验7101】接口的医疗类别(medType)新增及联调测试工作,新增医疗类别分别是【门特双通道外购药910303】和【住院双通道外购药910302】,通过以上两个医疗类别开具电子处方并流转,实现参保患者在“双通道”药店和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能够购买可流转的医保药品并进行医保结算。

 

2.已完成“双通道”管理系统及电子处方流转系统对接的定点零售药店应自检自查,保证实时抓取“双通道”药品和流转药品进销存数据,未实现进销存数据实时抓取的定点零售药店需在6月23日前完成药店ERP系统升级改造工作。

 

(二)未启动对接的定点医药机构

 

未启动“双通道”管理系统及电子处方中心流转系统对接的定点医疗机构填写附件2中的申请表《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定点医疗机构接入信息表-医院名称》,定点零售药店填写附件3中的申请表《医保电子处方中心定点零售药店接入信息表-药店名称》,将完成填写的信息表发至省医保局信息办邮箱sybjxxbyyz@hainan.gov.cn,并按照《海南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疗机构接口规范V2.3》(详见附件1)完成两定接口改造,按照《医保电子处方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接入规范》(详见附件2)和《医保电子处方中心与定点零售药店接入规范》(详见附件3)完成电子处方接口改造。

 

(三)申请验收

 

完成“双通道”管理系统及电子处方中心流转系统的接口改造工作的定点医药机构,在完成联调测试工作后分别将附件2中的验收表《定点医疗机构双通道接入验收申请表》和附件3中的验收表《定点零售药店双通道接入验收申请表》提交省医保局信息办邮箱sybjxxbyyz@hainan.gov.cn。

 

三、其他要求

 

请各市县医保局将此通知转发至属地定点医药机构,督促定点医药机构加快完成医保药品“双通道”管理系统和医保电子处方流转系统建设工作。

 

技术联系人:卢耀金13637620987

 

海南省医疗保障局

2023年6月7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1.海南医疗保障信息平台定点医疗机构接口规范V2.3.zip
  2. 附件2:医保电子处方中心与定点医疗机构接入规范.zip
  3. 附件3:医保电子处方中心与定点零售药店接入规范.zip

来源:海南省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06-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