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人社规〔2022〕2号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激励引导技能人才成长,不断加强和改进我市高技能人才选拔和培养,现制定《厦门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厦门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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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职业技能竞赛在技能人才评价、选拔、激励方面的引领示范作用,完善高技能人才选拔机制,进一步加强我市各类职业技能竞赛统筹管理,规范职业技能竞赛活动,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发展壮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人社部发〔2019〕90 号)及《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闽人社发〔2021〕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业技能竞赛(以下简称竞赛)活动是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技能人才的需要以及生产、服务工作的需求,以考核操作技能为主要内容开展的群众性活动。活动应坚持社会效益为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与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人才评价、企业生产与技术革新紧密结合。

 

第三条 厦门市职业技能竞赛分为市级一类竞赛和市级二类竞赛。

 

市级一类竞赛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市人社局”)主办或联合有关单位共同主办的全市性、跨行业的竞赛,应冠以“厦门市XX年度职业技能竞赛”名称。

 

市级二类竞赛为市级行业单位主办或联合有关单位共同主办的单一行业(系统)的竞赛,可冠以“厦门市XX年度XX行业职业技能竞赛”名称。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市人社局作为全市职业技能竞赛的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成立领导小组,统筹组织实施市级一类竞赛,指导有关单位组织实施市级二类竞赛。领导小组下设厦门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设在厦门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负责竞赛的组织协调和日常工作。

 

第五条 竞赛实行主办单位负责制,对竞赛全过程履行主体责任。

 

竞赛主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竞赛实施方案和技术规则,确定承办单位并指导落实有关事项;

 

(二)多个主办单位联合举办竞赛的,各主办单位应明确各自职责;

 

(三)负责竞赛申报、整体安排和组织管理;

 

(四)组织相关单位参赛,审核参赛选手资格;

 

(五)负责竞赛事项的协调联络;

 

(六)负责竞赛经费筹集、管理。

 

竞赛承办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赛项具体组织实施;

 

(二)制定赛项技术文件、赛项指南、竞赛手册;

 

(三)负责竞赛报名、参赛选手资格初审;

 

(四)负责赛务安排、赛项安全、竞赛宣传及后勤保障;

 

(五)负责竞赛过程材料回收存档;

 

(六)负责执行竞赛主办单位要求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竞赛组织委员会

 

举办具体竞赛活动应成立由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负责人参加的临时性组织机构竞赛组织委员会(以下称组委会),全面负责每场竞赛的组织领导工作,组委会下设组委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每场竞赛的实施工作。

 

组委会办公室应成立专门监督仲裁工作组和技术工作组。

 

(一)监督仲裁工作组负责督促竞赛规范实施,监督裁判人员执裁工作等,受理申诉并进行仲裁;

 

(二)技术工作组负责竞赛的技术工作。主要包括制订竞赛规则、评分标准及竞赛技术性文件;对竞赛各环节技术工作提出规范要求;负责竞赛裁判员培训、说明会组织、竞赛成绩分析、赛事技术点评、赛事成果转化等。为保证竞赛命题的公正性和保密性,技术工作组下设命题组,负责竞赛命题工作。

 

第七条 竞赛执行委员会

 

竞赛承办单位应成立竞赛执行委员会,负责竞赛具体赛务的组织实施。设立相应工作组,负责落实竞赛赛务具体组织、技术实施、开(闭)幕式活动准备工作、交通食宿服务、健康安全服务保障等,并负责提供竞赛场地、设备等物质条件以及其他必要的后勤服务。组织编制《赛务手册》,并为参赛选手购买参赛期间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竞赛执行委员会在竞赛技术工作组的指导下,实施竞赛技术保障。

 

第三章 备案立项

 

第八条 竞赛活动实行申报、备案、发布制度。举办市级竞赛活动,主办单位应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申报。市级竞赛的主办、承办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有与竞赛组织工作要求相适应的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竞赛水平相适应的专家队伍并能按要求完成相应的赛务工作;

 

(四)有完善的竞赛实施方案、竞赛规则、评分方法和标准;

 

(五)有与竞赛规模相适应的经费支持;

 

(六)具有竞赛所需的场所、设施设备、工具、检测仪器和信息化管理系统等,有完善的赛务、安全、环保等保障措施;

 

(七)举办竞赛的职业(工种)应为竞赛主办、承办单位的主营(主责、教学)的职业(工种)。

 

第九条 竞赛活动的实施期限以自然年划分,各类竞赛活动应在竞赛实施期限内结束并确认竞赛结果,确保竞赛在自然年内组织完成。

 

第十条 全市各类竞赛计划应紧密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需求,主办单位于每年的十二月底前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集中申报下一年度的市级竞赛活动计划,经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评估符合申办条件的,列入市级竞赛年度计划并向社会公布。未申报的竞赛活动,则在相应的竞赛实施周期内将不再受理。

 

竞赛活动列入计划后,主办单位如需变更竞赛名称和内容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办理变更手续,并通知相关部门。竞赛活动通知下发后,主办单位由于特殊原因确需取消竞赛活动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提出书面说明,征得同意后,方可取消竞赛活动,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十一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在启动竞赛前一个月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报送以下材料:

 

(一)竞赛活动所需场地、设备、技术检测手段等情况简介;

 

(二)竞赛经费预算和竞赛实施方案。

 

第十二条 竞赛主办单位拟邀请境外机构和人员参与竞赛活动的,应提前一个月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报备。

 

第十三条 竞赛主办、承办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有权暂停其竞赛活动的举办:

 

(一)未按竞赛规则和竞赛实施方案的规定,擅自更改竞赛时间、地点、名称、竞赛内容的;

 

(二)组织管理不善,在竞赛过程中造成重大事故的;

 

(三)未按照竞赛规则、竞赛评判标准做到公平、公开、公正,营私舞弊,成绩失实,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竞赛标准及组队

 

(一)市级一类竞赛按国家职业标准三级(高级工)以上技能要求实施,同一竞赛职业(工种)原则上两年内不重复举办,参赛队伍一般不少于5支,同一竞赛组别的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40人;

 

(二)市级二类竞赛按国家职业标准四级(中级工)以上技能要求实施,同一竞赛职业(工种)原则上两年内不重复举办,参赛队伍一般不少于3支,同一竞赛组别的参赛选手原则上不少于30人。

 

第十五条 参赛选手的条件

 

(一)参加市级一类竞赛的人员,一般应持有对应竞赛项目的中级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或助理级以上职称证书,未取得的,应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以上,经所在单位推荐方可参赛;

 

(二)参加市级二类竞赛的人员,一般应持有对应竞赛项目的初级技能等级证书(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未取得的,应从事本职业工作3年以上,经所在单位推荐方可参赛。

 

第十六条 竞赛裁判员的条件

 

竞赛裁判员应从事本职业(工种)工作5年以上;具有本职业(工种)技师以上技能等级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原则上年龄应在65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够胜任裁判工作;能够自觉坚持公平、公正原则,秉公执裁,不徇私情;具有较高的裁判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熟练掌握竞赛规则,现场运用准确、得当。

 

第十七条 竞赛裁判员的产生

 

竞赛裁判员一般应从竞赛职业(工种)的主管行业中,选择推荐工程技术人员、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老师和企业具有技师(二级)或本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具有竞赛职业(工种)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以及历届竞赛成绩优异的选手,可优先选用。每个职业(工种)的裁判员至少为3人。竞赛组委会办公室负责推荐候选人员,按技术工作组提出的所需裁判人数一倍(不含本数)以上,组建裁判员候选库,由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在监督仲裁组的监督下,从裁判员候选库中随机抽取确定竞赛裁判员。竞赛裁判员的抽取应遵循回避原则。

 

世界技能大赛市级选拔赛的裁判可按照“裁教一体”的方式产生,由各参赛队伍推荐1名符合条件的指导老师或教练,经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确认后,直接组成裁判队伍。

 

第十八条 竞赛活动按照国家职业标准设置组织命题。采取以实际操作比赛为主的原则,可附加理论知识考试。竞赛试卷根据实际需要,在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监督指导下由承办单位组织相关技术专家命题,也可从职业技能鉴定国家题库中随机抽取试题。竞赛在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命题时,应明确其各自所占比例。一般情况下,实际操作成绩应占总成绩70%以上。竞赛命题工作应由承办单位事先制定命题组织方案,明确命题方式、任务和人员分工,提出安全保密措施等要求,报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主办单位在赛前15天,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书面报告竞赛的时间、地点以及参加各职业(工种)竞赛选手人数等事项。在竞赛期间,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可对比赛项目实际参赛人数、抽签、评判、成绩统计等关键环节进行督导。

 

第二十条 竞赛成绩的评定

 

竞赛成绩由裁判组当场评定。裁判员应严格按照评分标准,科学、客观、公正地评定成绩。

 

第二十一条 竞赛处理规定

 

裁判员在竞赛活动中营私舞弊或不能公平公正评定成绩的,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将取消其裁判资格,今后不得再担任竞赛裁判。参赛选手不遵守竞赛纪律和规则,经查实有扰乱赛场秩序、作弊、冒名顶替等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停止比赛、取消成绩、禁赛1届、禁赛2届等处理。竞赛指导老师、专家、领队等相关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干预竞赛进行和结果,造成恶劣影响的,由有关单位按照规定处理。

 

第五章 竞赛集训

 

第二十二条 对通过市级选拔参加省级一类竞赛的我市选手可组织集训。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综合考量竞赛成绩、技术力量、场地设备、师资等因素择优确定集训单位。

 

第二十三条 集训单位的条件

 

(一)具有符合安全标准、满足项目训练需要的训练场地、设施设备和辅助工具,具有突发事件应急处理能力和健全的后勤服务保障制度,能够给集训工作提供安全、良好的生活服务保障;

 

(二)具有满足竞赛、集训工作需要且以专职人员为主体的专家教练团队,能够按照竞赛规范要求提供技术服务和保障,能够深度解析技术文件、制定落实集训方案;

 

(三)承办过该集训项目的市级及以上赛事,或是承担过其他职业技能竞赛项目的省级及以上参赛选手集训任务,且教练参加过该项目竞赛工作的单位优先考虑。

 

第六章 竞赛奖补

 

第二十四条 竞赛的奖项设置

 

(一)对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取得优胜成绩的选手(含团体赛中的团体,下同)颁发相应奖项,奖励选手原则上不超过参赛选手的20%(最多不超过前6名),对第1名选手颁发金牌、第2名选手颁发银牌、第3名选手颁发铜牌,对其余选手颁发优胜奖,并对选手颁发相应获奖证书和奖杯;

 

(二)对在市级一类竞赛中获得各职业(工种)第1名选手的指导老师颁发“优秀指导老师”证书;

 

(三)对于理论和操作技能成绩考核均合格的参赛选手,可发放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具体如下:

 

1.对在市级一类竞赛各职业(工种)获得第1名的选手,可认定为技师技能等级,已具有技师的,可晋升高级技师技能等级(或本职业<工种>的最高等级);对获得第2-3名的选手,已具有高级工的,最高可晋升为技师技能等级,已具有技师及以上的,不再晋升;

 

2.对在市级二类竞赛各职业(工种)获得第1名的选手,可认定为高级工技能等级;

 

3.选手在同一年度同一职业(工种)竞赛中只能晋升一次。对上述外其他的理论和操作技能成绩考核均合格的参赛选手,或对仅设置操作技能考核的竞赛项目中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的参赛选手,市级一类竞赛的可认定为高级工技能等级,市级二类竞赛的可认定为中级工技能等级。

 

第二十五条 竞赛奖励

 

(一)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获得金、银、铜牌和优胜奖的我市选手,分别按照国家奖励标准同比例配套奖励;对参加世界技能大赛未获奖的我市选手给予3万元/人奖励;上述选手其专家教练按每个项目1:1配套奖励;

 

(二)对参加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技能大赛获得金、银、铜牌的我市选手,分别给予5万元/人、4万元/人、3万元/人奖励;对获得第4-5名的我市选手,分别给予2万元/人奖励;对获得第6-10名的我市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人奖励;上述选手其专家教练按每个项目1:1配套奖励;

 

(三)对参加人社部牵头主办的国家级一类竞赛和专项赛事获得各职业(工种)第1-3名的我市选手分别给予2万元/人奖励,对获得第4-5名的我市选手分别给予1.5万元/人奖励,对获得第6-10名的我市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人奖励;

 

(四)对参加省人社厅牵头主办省级一类竞赛获得各职业(工种)第1-3名的我市选手分别给予1万元/人奖励,对获得第4-5名的我市选手分别给予0.8万元/人奖励,对获得第6-10名的我市选手分别给予0.5万元/人奖励;

 

(五)对参加市人社局牵头主办市级一类竞赛获得各职业(工种)第1名的选手给予0.5万元/人奖励,对获得第2-3名的选手分别给予0.4万元/人奖励,对获得第4-6名的选手分别给予0.3万元/人奖励。

 

上述奖励,不同层级的同一竞赛项目,可按各层级竞赛分别给予奖励。

 

第二十六条 竞赛项目经费补助

 

(一)竞赛结束后,对承办市级一类竞赛的单位按《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竞赛项目分类规定的A类、B类、C类三档分别给予12万、8万、5万元补助;对承办市级二类竞赛的单位给予每个项目3万元补助。补助主要用于竞赛组织、方案制定、命题、裁判监督仲裁等人员的劳务费、办公费、场地租用费、材料损耗费、竞赛宣传费等, 不得用于竞赛主办或承办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奖金等支出;

 

(二)集训结束后,对承办省级一类竞赛赛前集训的单位按《福建省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竞赛项目分类规定的A类、B类、C类三档分别给予5万、4万、3万元集训补助。补助主要用于聘请赛前集训的专家(不含指导老师)和集训耗材等支出。

 

第七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 市人社局组织参加的国家级、省级一类竞赛活动选手、裁判、指导老师的差旅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公杂费,参照《厦门市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规定标准给予报销。

 

第二十八条 符合奖励补助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应在竞赛活动结束后40日内,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提出申报,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获奖相关奖励申报

 

1.厦门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申请表;

 

2.相关获奖文件。

 

(二)竞赛项目经费补助

 

1.厦门市职业技能竞赛经费申请表;

 

2.举办相关竞赛活动的文件;

 

3.相关费用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所需竞赛奖励和竞赛项目补助等资金由市人社局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三十条 竞赛承办单位和集训所在单位要加强经费使用管理工作,专款专用,严禁造假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行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竞赛主办单位应加大竞赛工作宣传推广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大力弘扬工匠精神,坚持以赛促训、以赛促建,引导广大劳动者积极参加技能竞赛,努力提升技能水平,推动高技能人才队伍高质量发展,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良好社会氛围。承办单位应建立竞赛档案,记录、收集、保存好登记表、花名册、成绩单等与竞赛相关的各项原始资料。竞赛结束后40日内向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公室报送竞赛结果和有关竞赛的总结材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

1.厦门市职业技能竞赛选手报名表

2.厦门市职业技能竞赛计划申报表

3.厦门市职业技能竞赛奖励申请表

4.厦门市职业技能竞赛选手报名表


附件下载:

  1. 厦人社规[2022]2附件1-4.doc
  2. 关于印发《厦门市职业技能竞赛管理办法》的通知(厦人社规[2022]2号).pdf

来源: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2-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