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 关于调整省直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的通知


省直各参保单位:

 

为加强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规范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和流程,满足参保人员长期护理保险需求,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关于印发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医保发〔2023〕29号)《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吉林省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医保联〔2022〕20号)(以下简称“20号文”)《吉林省医疗保障局 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省直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有关工作的通知》(吉医保联〔2023〕25号)等文件要求,现就调整省直失能人员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工作,通知如下:

 

{C}一、{C}评估流程

 

符合20号文件中规定的申请条件的,可通过网上经办大厅、微信公众号、吉林省医保服务大厅窗口进行申请或由定点服务机构代为申请,申请通过后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并出具评估结果,经评估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

 

二、评估费用

 

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现场评估时,由参保人先行预缴评估费150元,经失能等级评估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首次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可向评估机构申请返还预缴的评估费;经失能等级评估不符合待遇享受条件的,预缴的评估费用不予退还。

 

三、注意事项

 

如参保人员对初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15个工作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复评;原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有效期内可正常享受待遇,到期后需按照此流程重新申请。

 

四、相关要求

 

请各参保单位及时将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相关调整通知到本单位参保人员,准确全面做好宣传解释,避免参保人员待遇缺失。

 

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2024年1月11日


来源:吉林省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发布:2024-0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