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改革提升攻坚行动实施方案


近日,中共河南省委办公厅、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改革提升攻坚行动实施方案》,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各部门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河南省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改革提升攻坚行动实施方案》主要内容如下。

 

为加快健全适应乡村特点、优质高效的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改革促进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标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新时代党的卫生与健康工作方针,坚持和加强党对乡村医疗卫生工作的全面领导,坚持强化医疗卫生资源县域统筹,坚持把人才队伍建设摆在重要位置,坚持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动医疗卫生工作重心下移、资源下沉,让广大农民群众就近获得更加公平可及、系统连续的医疗卫生服务。到2025年,乡村医疗卫生体系改革发展取得明显进展,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功能布局更加均衡合理,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乡村医疗卫生人员素质和结构明显优化,智能化、数字化应用全面普及,中医药服务全面覆盖,防病治病和健康管理能力显著提升,重大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处置能力不断增强;乡村医疗卫生体系运行机制进一步完善,投入保障机制基本健全,分级诊疗格局初步形成。

 

二、提升攻坚任务

 

(一)中心乡镇卫生院提质升级。根据人口、交通、经济发展等因素,在县(市、区)城区之外,每个县(市、区)选择不超过3所中心乡镇卫生院建成县域医疗卫生次中心,参照二级综合医院标准,扩大单体规模,健全临床科室设置,配齐诊断治疗设备,至少能够识别和初步诊治100种常见病、多发病,基本达到二级综合医院服务能力,具备全专结合、医防结合、中西医结合、医养结合、安疗结合服务功能。通过验收的,省财政给予每所500万元奖励性补助。

 

(二)薄弱乡镇卫生院补短达标。三年内市县两级政府支持1000所薄弱乡镇卫生院(含县域内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下同)完成标准化改造,按照每千名服务人口1.2张床位核定规模,按规定标准核定建筑面积,强化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功能,达到服务能力基本标准,至少能够识别和初步诊治75种常见病、多发病。加快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医馆全覆盖。

 

(三)打造“五个100”实践样板。通过资金引导、技术支援,五年内在全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中打造100个全专结合实践样板、100个医防结合实践样板、100个中西医结合实践样板、100个医养结合实践样板、100个安疗结合实践样板。通过验收的,财政部门通过统筹部门预算和相关补助资金给予支持。

 

(四)村卫生室公有化标准化建设。加强行政村村卫生室公有化、标准化建设,实行政府建设、乡镇卫生院管理、乡村医生无偿使用。到2025年,公有产权村卫生室占比达90%以上。村卫生室服务能力全部达到基本标准以上,至少能够识别和初步诊治20种常见病、掌握4类以上中医药适宜技术。鼓励依托村党群服务中心建设村卫生室。常住人口少、服务半径小、交通便利的相邻行政村可合建中心村卫生室,不适宜单设卫生室的行政村应当保留固定服务场所。

 

(五)加快医学信息技术普及应用。推进“互联网+医疗健康”,实现远程医疗卫生服务乡村全覆盖。推动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配置应用医学(含中医)人工智能辅助诊断系统,助力家庭医生(团队)开展常见病诊疗和慢性病健康管理,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服务数字化、智能化水平。

 

三、改革攻坚任务

 

(一)高质量建设县域医共体。强化县域内资源统筹,建立健全城乡融合、共建共享共管机制,实行行政、人事、财务、业务、药械、绩效、信息等统一管理和医保基金总额付费、结余留用、合理超支分担,推行县乡一体化、乡村一体化管理。建立开放共享的影像、心电、病理诊断、医学检验和消毒供应等中心,推动基层检查、上级诊断和检查检验结果互认。加强医共体内部和医共体间床位、号源、设备统筹使用。加强县域医共体监管考核,引导人才、技术和常见病患者下沉,更好发挥乡村医疗服务功能。

 

(二)拓展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范围。围绕床位规模、医疗装备、诊疗科目、药物目录、医保支付等方面,梳理调整制约基层医疗服务能力的政策措施。加强全科、中医、康复服务能力建设,恢复提升乡镇卫生院外科、妇产科等临床服务能力,使其可以按照相关诊疗规范开展常规手术。允许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备案开展限制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允许具备人员资质和设备条件的村卫生室登记相应诊疗科目,并将符合规定的诊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鼓励采取县域内建立医疗风险基金或整体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工伤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方式强化医疗风险防范。

 

(三)完善医保支付政策。按规定放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诊疗项目、药品配备使用条件。乡镇卫生院与县级医院统一用药目录、统一基本药物使用比例。提高居民医保门诊统筹年度支付限额,达到个人缴费标准的2倍左右。逐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普通门诊统筹医保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至70%左右。完善按病种分值付费基层病种目录,基层病种在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实行同病同标准付费,引导常见病、多发病患者留在基层、流向基层。对经卫生健康部门认定符合二级医院基本标准的乡镇卫生院,按照二级医疗机构医保报销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执行。取消对医共体内单一医疗机构实行总额付费,逐步提高县域内医保基金用于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比例。依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行居民医保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

 

(四)推进实施分级诊疗制度。以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载体,推进常见病、多发病和慢性病基层首诊、双向转诊。与家庭医生签约的参保对象选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首诊,并通过签约家庭医生县域内转诊(含上转和下转)的,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适当提高。将居民医保当年个人缴费的7.5%用于支付家庭医生签约服务费。统一制定包含优先就诊、预约转诊、慢病长处方管理、合理用药和就医路径指导、入出院跟踪随访等内容的基础性签约服务包,引导签约居民首诊家庭医生、首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动二级以上医院全科医生作为家庭医生或加入基层家庭医生团队,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签约、诊疗等服务。

 

(五)强化投入责任。落实市县两级党委和政府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主体责任。将政府办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建设和设备购置等发展建设支出足额纳入县级财政预算。地方政府新增财力和卫生健康基本建设投资增量向乡村医疗卫生领域倾斜。将符合条件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建设纳入政府债券、土地出让金支持范围,建立政府主导的多元化资金保障机制。严格落实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补助资金,足额落实村卫生室基本运行经费补助。加大省级统筹支持力度,确保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均衡健康发展。

 

(六)完善保障激励机制。严格落实政府办乡镇卫生院公益一类财政保障政策和“两个允许”要求。逐步将在编人员基本工资、“五险一金”所需资金纳入县级财政年度预算,在编人员绩效工资、非在编人员经费通过服务收费予以补偿。在未达到县级公立医院绩效工资平均水平前,可按规定对乡镇卫生院绩效工资总量不予限制。允许乡镇卫生院突破现行事业单位工资调控水平,自主决定内部绩效工资比例;在奖励性绩效工资中设立全科医生岗位津贴。对注册全科执业医师、全科执业助理医师(含中医类别)发放一定的岗位津贴,财政按照政策给予补助,具体标准由各地确定。

 

(七)完善职称晋升倾斜政策。在乡镇卫生院增设护理类基层高级职称。在规定结构比例内,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行设置高、中、初级专业技术岗位,允许符合晋升条件的基层医务人员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允许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直接聘任考试、评审通过的中、高级职称医务人员。到2025年,乡镇卫生院中、高级职称人员比例明显提高。

 

(八)盘活用好县域编制资源。以县为单位每5年动态调整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总量,盘活用好存量编制。对取得医学类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称的在岗编外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简化程序、优先聘用。严禁挤占乡村医疗卫生机构编制和违规借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严禁在有合格医务人员来源的情况下“有编不补”,对离职、退休人员要及时办理减编手续。同等条件下,乡镇卫生院可优先招录获得执业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

 

(九)壮大乡村医疗卫生队伍。加强县域医疗卫生人才统筹配置和管理,推行县管乡用、乡聘村用。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公开招聘医学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毕业生,可按照引进紧缺人才政策简化招聘程序。继续实施基层卫生人才工程,2025年前为县乡医疗卫生机构引进、培养医疗卫生专业人才4万人以上。实施大学生村医招聘专项计划、大学生村医订单定向培养计划、在岗优秀村医校园培训计划,每年公开招聘500名、订单定向培养500名大学生村医(大专)和校园培训1000名在岗优秀村医,财政给予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补助。每年选拔培养100名基层中青年学科带头人。积极组织执业(助理)医师参加全科医生转岗培训。对到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医学专业高校毕业生,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支持在岗乡村医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免试注册乡村医生的医学专业大学毕业生在5年内未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应退出乡村医生岗位。到2025年,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1名本科以上学历全科医生、1名中医类别执业医师、1名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助理)医师,医护比达1∶1.1以上;乡村医生中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比例提高到45%以上。

 

(十)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障政策。全面推行乡聘村用制度。将符合规定条件且具备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乡村医生纳入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签订劳动合同,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县级财政按规定予以补助。其他乡村医生可以社会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结合实际适当给予补助。对年满65周岁且财政未补助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按规定落实老年乡村医生生活补助政策。严格落实乡村医生到龄退出和考核不合格退出机制,允许符合条件的到龄退出乡村医生备案开办个体诊所。

 

(十一)加强城乡医院对口支援。完善城乡协同、以城带乡帮扶机制,将指导基层、下沉服务、接收基层医务人员免费进修作为县级以上公立医院的基本职责,建立健全城市三级医院包县、二级医院包乡、乡镇卫生院包村工作机制。通过驻点帮扶、巡诊帮扶,实现对口支援县医院和乡镇卫生院全覆盖、村级巡诊或派驻服务全覆盖。严格驻点和巡诊帮扶工作监管考核,落实晋升职称与对口支援挂钩制度,确保人员派驻到位、责任落实到位。

 

(十二)提升乡村医疗卫生信息化水平。以区域平台建设为基础,统一卫生健康信息标准,推进县域人口信息、电子病历、电子健康档案和公共卫生、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县域内双向转诊信息互联互通。到2025年,县域医共体平台、县乡村医疗卫生机构应用系统全部接入区域全民健康信息平台,实现县域内卫生健康数据互通共享、高效利用。

 

四、组织保障

 

(一)压实主体责任。建立省级统筹、市负总责、县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将乡村医疗卫生工作摆在乡村振兴的重要位置,作为五级书记抓乡村振兴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部署。强化属地责任,落实法定职责,加强调查研究,定期听取情况汇报,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市县两级政府要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医疗、医保、医药、医养、医教协同发展与治理。

 

(二)加强协同配合。各地要结合实际细化具体政策措施,明确职责分工和时间节点。建立卫生健康部门、党委农村工作机构牵头,机构编制、发展改革、教育、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乡村振兴、民政、医保、数据管理等部门和单位参与的工作推进机制,形成支持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建设的工作合力。推动村民委员会公共卫生委员会落实职责、发挥作用。发挥各级人大、政协对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指导作用。支持群团组织、社会组织等积极参与乡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

 

(三)强化考核督导。建立乡村医疗卫生体系健康发展督导评估机制,省级层面加强对各地政府政策保障、经费投入、服务体系和人才队伍建设等重点任务进展情况的综合督导评估,并作为乡村振兴有关督查考核的重要内容。


发布:2023-11-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