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葫芦岛市救护车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

葫医保发〔2023〕26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局,杨家杖子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

 

为加强我市救护车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按照《辽宁省医疗保障局 辽宁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救护车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辽医保〔2023〕54号)、《葫芦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葫芦岛市公安局 葫芦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印发〈葫芦岛市进一步加强救护车使用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葫卫发〔2023〕33号)要求,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规范医疗服务价格项目

 

将救护车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细分为起步价、里程费和远距离转运,细化价格项目及编码(详见附件)。

 

二、制定项目最高限价

 

急救服务区域范围内,来回里程不超过5公里,每次收费最高限价20元;超过5公里,超出部分每公里加收最高限价2元;远距离转运即跨急救服务区域范围转运患者,在自愿的前提下,双方签订远距离转运协议并协商议价,各级急救中心和公立医疗机构需将远距离转运收费标准备案至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三、加强价格管理监测

 

各级急救中心和公立医疗机构要进一步规范救护车项目收费行为,强化内部管理,严禁分解项目、重复收费、自立项目等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在醒目位置公示救护车项目收费标准及价格投诉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

 

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

葫芦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2月6日


附件下载:

  1. 附件: 葫芦岛市救护车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表.pdf

来源:葫芦岛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