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 关于我市阶段暂停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的通知

湛人社〔2023〕25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应急管理局,各有关单位:

 

为更好地促进工伤保险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做好省级统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平稳衔接工作,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完善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伤保险基金可持续运行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粤人社明电〔2023〕15号)和《关于印发<湛江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的通知》(湛人社〔2017〕482号)有关部署要求,我市从2024年1月1日起阶段暂停实施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办法,暂恢复按照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标准执行征缴,即一至八类行业的工伤保险基准费率分别为0.2%、0.3%、0.5%、0.7%、0.9%、1.0%、1.1%和1.2%。

 

待省出台省级统筹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办法再按照其规定予以实施浮动管理。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湛江市应急管理局

2023年12月28日


来源: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4-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