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开展社会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认定的通知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所属职业资格实施机构:

 

为深入贯彻人社部《关于改革完善技能人才评价制度的意见》、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精神,进一步健全完善黑龙江省技能人才多元化评价体系,更好发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对劳动者技能就业、技能成才的促进作用,现决定在我省全面开展社会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具体要求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技能人才工作重要批示指示要求,着眼服务乡村振兴、发展特色产业、服务就业创业、传承传统技艺、助推构建“4567”现代产业体系等,组织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征集遴选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以下简称“考核机构”),开展社会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为促进劳动者自主择业、技能就业、自立创业营造良好环境。

 

二、任务分工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社会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政策制定、统筹推进和监管督导;省人事考试中心负责征集和组织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制定全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目录,统一向社会公布全省考核机构目录,做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统计分析。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统筹推进本市(地)社会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根据地方特色产业发展和实际需求,组织编报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征集遴选面向本市(地)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的机构,做好本市(地)考核机构管理、技术支持、质量督导及证书数据管理等工作。

 

经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确认的考核机构,承担考核主体责任,按照“谁评价、谁发证、谁负责”原则,在本市(地)行政区域内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合理确定收费标准,主动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主要内容

 

(一)考核项目设置

 

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实行目录管理。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已备案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以及我省组织开发的考核项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每年发布《黑龙江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目录》。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结合本地劳动者就业创业需求、乡村振兴建设、特色产业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需求,在目录范围内选取需求量大、适合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的考核项目,动态调整、对外发布本市(地)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目录。

 

(二)考核机构遴选

 

为保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独立性、权威性,各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统筹规划、严格条件、择优遴选、动态调整”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遴选考核机构,征集对象为在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的企业、院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等。

 

各市(地)已遴选确定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点的机构,在符合申报条件的前提下,采取自愿原则,可提交申请直接转为考核机构。

 

1.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社会信用良好,无违法违规记录;

 

(2)具有完善、规范的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包括考核工作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安全生产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考核工作规程、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

 

(3)设有专门负责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内部机构,配备与考核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考评人员、内部质量督导人员,具备相应的场地、设施、设备(含视频监控设备)及拟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题库;

 

(4)在拟申请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和较丰富的考核资源,优先考虑曾参与制定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的单位;

 

(5)对拟开展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具备较强的培训考核能力,培训考核规模较大;

 

(6)能为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不以营利为目的;

 

(7)自愿接受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

 

2.申请材料

 

(1)《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申请表》(附件1);

 

(2)《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方案》(附件2);

 

(3)拟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题库清单;

 

(4)拟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培训能力证明,包括教师队伍、教学场地、设施设备情况及相应的培训计划、大纲、教材、规章制度等;

 

(5)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6)信用报告或诚信承诺。

 

3.工作流程

 

(1)申请受理。申请单位向登记机关所在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2)遴选评估。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评估,遴选确定考核机构及其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全省统一的考核机构编码规则,向遴选确定的考核机构赋予机构代码并出具回执。

 

(3)统一公布。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考核机构信息报省人事考试中心,省人事考试中心统一向社会公布考核机构目录。

 

(三)考核组织实施

 

1.考核对象。本着“个人自愿、市场需要、促进就业”原则,达到法定劳动年龄、具有相应技能的劳动者,均可参加专项职业能力考核。

 

2.考核内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按照考核规范要求进行,主要采用技能操作考核方式,一般不组织理论知识考核。考核机构根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制试题库(一般不少于5套,且支持循环组卷),经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后使用。考核成绩实行百分制,60分(含)以上为考核合格。

 

3.组织实施。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由考核机构在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评估同意的考核范围内组织实施。

 

(1)发布公告。考核机构根据年度工作安排,制定年度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计划,由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发布年度考核计划公告。公告主要包含:考核机构、时间安排、考核项目、联系方式等。

 

(2)组织报名。考核机构根据考核计划和考核能力,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报名参加考试。

 

(3)制定计划。考核机构在考试开始前10个工作日内,通过“黑龙江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监管系统 ”编制本批次考核计划,录入考生信息,上传考核方案,方案内容包括考核项目、考核人数、考核场所、考核流程、时间场次安排、考场准备情况以及监考员、考评员、督导员等人员情况等,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实施。

 

(4)考务组织。考核机构应根据考核安排,落实场地、试题、原材料、设施设备和考务人员等,确保考务组织严格实施、规范有序。操作技能考核原则上在考核机构的固定场地开展,确需结合生产岗位开展考核的,须确保考核安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应在考场显著位置张贴考生须知、违纪处理规定和安全操作注意事项等。考核过程全程视频监控并录像。

 

(5)结果公示。考核机构对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6)颁发证书。考核机构将公示情况和考核结果信息上传到“黑龙江省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考务管理系统”,经所在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考核机构按照《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编码规则》(附件3)和《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参考样式》(附件4),制作并颁发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电子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可登陆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免费查询。

 

(7)档案管理。考核机构要按年度、按批次妥善保管考核工作全过程资料,做到档案资料完整、准确、系统,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可追溯、可倒查。档案资料包括但不限于:计划公告、实施方案、考核报名材料、现场签到表、考核试题、评分表、成绩汇总表、内部督导情况报告、公示文件、现场监控影像资料、发证名册等。纸质材料保管时间不得少于3年,电子材料保管时间不得少于5年。

 

考核机构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所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当年考核工作总结,内容包括考核认定情况、采取的主要做法、存在的问题和下步改进措施等。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社会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对于促进劳动者技能就业、技能成才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统筹规划,精心做好推动落实、服务保障、监督检查等工作。要深入挖掘本地文化、产业优势,围绕吸纳就业人数多、发展前景好的特色产业,优选体现龙江文化创意和地域文化内涵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培育打造本地专项职业能力考核特色品牌,制定本地社会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方案,于2024年1月底前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各地社会化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推进情况将纳入年度重点工作、优化营商环境等考核指标体系。

 

(二)优化指导服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主动了解考核机构的发展需求,优化工作流程,在考核机构申请、工作方案拟制、题库建设、考务组织、质量监督、考评员及督导员队伍建设等环节加强指导和服务。要注重发挥高技能人才引领带动作用,对符合条件的专项职业能力考核项目,可申报技能大师工作室,促进带徒传技、技术创新、绝技绝活代际传承等工作。

 

(三)加大开发力度。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立足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围绕新业态、新技术和劳务品牌、地方特色产业、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等,积极开发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要加强培训教材开发,选择本地区培训受众面广、具有示范推广意义以及与乡村振兴、特色产业、适应我省“4567”产业发展的相关项目,根据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编写培训大纲、培训教材,更好地服务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培训工作。

 

(四)强化质量监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依据《黑龙江省技能人才评价质量督导工作规程》(黑人考函〔2022〕57号),采取“双随机、一公开”“互联网+监管”等方式,加强对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的监管,必要时也可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作为考核监管的重要补充。要建立评估退出机制,对在项目清单外考核、降低考核标准发证、不考核就发证,以及从事虚假宣传、扰乱秩序等违规活动的,对其考核结果不予认可,并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大寒节气

 

联系人: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于丹,0451-87130566

 

黑龙江省人事考试中心:

姚玮,0451-82606546

 

附件:

1.专项职业能力考核机构申请表

2.专项职业能力考核工作方案

3.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编码规则

4.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参考样式

 

 

 

 

 

 

 

 


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