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漳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漳人社〔2023〕88号


各县(区)人社局、财政局,漳州开发区、常山开发区、古雷开发区、漳州台商投资区、漳州高新区人社、财政部门:

 

为进一步落实好各项就业创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现根据《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社〔2019〕11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福建省创业支持资金使用的指导意见》(闽人社文〔2021〕7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漳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漳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漳州市财政局

2023年6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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漳州市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好《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等精神,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本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就业补助资金按照“分级筹集、分级管理”的原则筹集和使用。省级(含中央)财政转移支付的资金主要用于对地方资金的适当补助。各级财政、人社部门应按照“量入为出,以收定支”的原则统筹使用资金,重点保障就业困难群体的就业补助支出,充分发挥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激励相容、精准效能原则。

 

第二章 资金筹集

 

第五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同级财政公共预算中安排就业补助资金,并优化支出结构,发挥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的社会效益,扩大就业。

 

第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筹集渠道包括

 

(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

 

(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补助资金;

 

(三)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第三章 资金支出范围

 

第七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可重复享受。

 

第八条 享受职业培训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求职、失业、就业等实名制登记的城乡劳动者(含外省来闽务工人员)。补贴类型包括: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劳动者每获取一次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可享受一次补贴。一年内获取多项同类型证书或同类型不同等级证书的,只能申请一次补贴。

 

第九条 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的城乡劳动者,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下同),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一)对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标准如下:初级工(五级)每人70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0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500元;技师(二级)每人2000元;高技技师(一级)每人3000元。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500元。

 

对于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以下简称五类人员),按20%提高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初级工(五级)每人84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2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800元;技师(二级)每人24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3600 元。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标准为600元。

 

对列入全市重点产业职业培训需求和急需紧缺目录内的职业(工种),按30%提高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具体标准如下:初级工(五级)每人910元;中级工(四级)每人1300元;高级工(三级)每人1950元;技师(二级)每人2600元;高级技师(一级)每人3900元。对获得培训合格证书或专项能力证书的给予就业技能培训补贴,具体标准为650元。

 

同时满足两种上浮条件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对获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补贴标准1200元/人。每位符合条件的人员只能享受一次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各地要加强对创业培训的管理,按照统一培训标准、统一培训教材、统一教师管理、统一机构认定、统一证书发放的要求组织教学,确保培训质量。市人社局将会同市财政局及时总结,适时推广。

 

第十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企业新录用人员,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在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补贴。

 

(二)对企业组织的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照直补企业方式补助,即企业组织签订1年以上期限正式劳动合同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员工培训,通过社会化考试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按就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补贴,并扣除当年度个人已享受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的人数。技师、高级技师培训办法按照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规定执行。

 

(三)对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与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补贴标准原则按照中级工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年5000元,高级工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每人每年6000元。

 

第十一条 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通过项目制方式,向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项目,为去产能失业人员、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免费提供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承担培训任务的培训单位,就业技能培训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每人最高1000元的培训补贴,创业培训按培训合格人数给予每人最高1200元的培训补贴。

 

第十二条 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城乡劳动者给予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标准每人不超过150元。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等级评定指导目录的,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对五类人员,也可适当提高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不得超过物价部门核定的实际收费额。

 

普通高等学校、中高职学校(含技校)毕业学年学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个人可申请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三条 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人员范围包括:省政府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和高校毕业生,及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具体标准如下:

 

(一)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社会保险费,以及企业(单位)和个人应缴纳的其他社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年龄为准,下同),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毕业5年内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在漳自主创业,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包括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及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12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内),可同等享受用人单位招收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三)小型微型企业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的高校毕业生)和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按发证时间计算,获得毕业证书起24个月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按照国家统计局《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执行或采取排除法,参照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适用对象分类结果(大型企业)确定。

 

(四)就业困难人员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向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申报就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可给予其实际缴费额的1/2的基本养老费、医疗保险费补贴,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劳务派遣单位招用的劳务派遣员工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第十四条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就业困难人员。重点是脱贫人口、大龄失业人员和零就业家庭人员。

 

(一)用人单位按规定设置公益性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实际安排就业困难人员人数给予公益性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的补贴标准参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有调整的,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可同步进行调整。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自享受之日起计算)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脱贫人口和监测帮扶对象享受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仍未实现稳定就业的,5年过渡期内可再次按程序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补贴期限重新计算,累计安置次数原则上不超过2次。

 

(二)乡村公益性岗位补贴标准原则上不高于当地城镇公益性岗位补贴水平,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用人单位与安置人员可签订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的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为安置人员购买意外伤害商业保险。签订劳务协议,按规定未参加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的,可享受岗位补贴但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

 

(三)消杀防疫、保洁环卫等临时性公益性岗位补贴期限暂定6个月。

 

第十五条 享受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补贴对象为毕业年度离校未就业普通高校毕业生,重点对象是: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高校毕业生;特困人员未就业高校毕业生;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对用人单位开发的基层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其薪资待遇参照本地同岗位事业单位从高校毕业生中新聘用人员工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按见习期工资待遇,参照本单位新聘用人员标准缴纳社会保险,所需经费从就业补助资金或各地现有渠道列支。

 

第十六条 毕业5年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毕业生,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返乡入乡创业人员、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在漳州市创办企业(实体、网店)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含6个月)且当前仍在正常运营(申请人在创办企业缴纳至少一个月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失业保险,或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与其他用人单位不存在劳动关系)。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给予1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每位创业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助,每份营业执照只能申请一次补助。所需资金先从创业支持资金中列支,创业支持资金不足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十七条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时长为3~12个月。对吸纳上述人员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2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保障见习人员生活、提高就业能力的有关费用。其中:对吸纳离校未就业脱贫家庭、城乡低保家庭、零就业家庭、残疾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见习基地(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0%给予就业见习补贴。每位见习补贴人员只能享受一次就业见习补贴。见习单位在见习期内提前(实际见习时长不少于原定见习期的三分之一)接收(留用)见习人员,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原定见习期继续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

 

第十八条 对省内全日制普通高校、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院校)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学年内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低保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脱贫家庭、特困人员中的高校毕业生,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2000元。毕业生只可按一种身份申领求职创业补贴,已享受过求职创业补贴的不得重复享受。

 

第十九条 鼓励支持个体工商户、初创三年内小微企业吸纳就业,对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或有6个月以上(含6个月)工资发放银行记录,且申请补贴时该员工仍在申请企业就业的,可按该企业招用人数(法定代表人除外)给予创业带动就业补贴,补贴标准按每人1000元,总额不超过3万元。相同登记注册地址的不同初创企业、带动相同人员就业的,只能有一家企业申请一次补贴。所需资金先从创业支持资金中列支,创业支持资金不足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 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含自行招聘企业,下同)、个人为我市辖区企业招工引工,对初次来漳就业人员及离校2年内未就业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毕业生,且一季度期间稳定用工1个月或全年稳定用工3个月以上(以缴纳失业保险费作为认定条件)的,按照1000元/人标准给予引工机构、个人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同时,当年度输送一定规模劳动力、毕业生来漳就业的省外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院校和人力资源服务 机构等,按照全年累计输送800人、1500人、2000人及以上的,在一次性用工服务奖补基础上,分别给予20万、40万、60万一次性奖补。

 

第二十一条 按照“政府协调、企业组织、员工自愿”的原则,鼓励我市辖区企业开展共享用工,提高人力资源配置效率,对符合条件的,给予符合申请奖补条件的双方企业各500元/人的奖补,每年每家企业累计补助不超过10万元。

 

第二十二条 就业创业服务补助用于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服务能力建设,重点支持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及维护,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对创业孵化基地给予奖补,以及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

 

(一)线上线下公共就业服务招聘活动补助。鼓励各类大中专院校(含技工院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新闻媒体、招聘网站等第三方机构,根据人社部门需求申请组织线下招聘会和直播带岗活动,经审批并符合条件的,线下专场招聘会按照每个展位补贴500元标准给予补助,跨省招聘会按照每个展位补贴1000元标准给予补助;直播带岗按照每场1万元标准给予招聘活动服务补助;同时,对参加由各级人社部门组织外出招聘的漳州市企业,按照每家企业给予省内不高于3000元、省外不高于6000元的一次性交通和食宿费用补贴;实际费用低于补贴标准的据实补助。

 

(二)优秀创业项目资助。每年择优扶持一批创业项目,项目申报人为省内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和省外全日制普通大中专院校(福建生源)在校生或毕业五年内在漳创业的全日制普通大中专毕业生(含香港、澳门、台湾高校毕业生及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毕业生);且已在漳州市行政区域内创办独资、合资、合伙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创业实体,出资总额不低于注册资本的30%的法定代表人或(个体工商户等)经营者。申报项目经资格审核、书面评审、实地考察和现场答辩等评审流程并入围的,省级资助每个项目给予3万~10万元创业资金扶持,市级资助每个项目给予1万~3万元创业资金扶持。省、市级项目同时评审,项目资助省级、市级不同时享受。所需资金先从创业支持资金中列支,创业支持资金不足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三)支持创业服务。支持各级组织开展创业师资培训、创业项目成果展示交流、创业项目推介、创业创新大赛等创业服务和专项活动组织。各地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购买为自主创业人员或初创企业提供的有关创业服务。服务项目可包括信息服务(项目开发、政策资讯等)、事务代理(工商、会计、税务等)、咨询指导(管理、法务、融资等)等,具体项目清单由各地结合实际制定。公共创业服务补助、购买社会专业化创业服务,可在创业支持资金中列支,占比不超过10%。所需资金先从创业支持资金中列支,创业支持资金不足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四)初创企业经营者能力提升资助。鼓励各地与高校、知名培训机构合作,举办初创企业经营能力提升班。每年资助一批有发展潜力的初创企业经营者(在漳州市登记注册五年内的初创企业以及民办非企业等单位担任法人、董事长或总经理、副总经理等职务人员)参加进修学习或交流考察,按每人最高l万元标准给予补助。所需资金先从创业支持资金中列支,创业支持资金不足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五)创业大本营资金资助。创业大本营包括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和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等各类创业孵化基地。主要有五大类:民营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农村互联网创业园;民营创业大本营;农村创业大本营。补助标准为:(1)按照省级部署,组织评审认定一批省、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对被认定省、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给予资金奖补,主要用于基础建设、设施完善、设备购置、创业服务及基地运作管理等支出。评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50万元资助,评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给予20万元资助,按照“就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2)民营互联网创业孵化基地或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采取分级评定补助办法,吸纳入驻的创业主体20户以上,可申请一次性20万-100万元补助标准。(3)农村互联网创业园从事互联网经济创业的从业人数达到100人以上、运营后年均税收不低于5万元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补助。(4)民营创业大本营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农村创业大本营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创业大本营已获得就业补助资金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所需资金先从创业支持资金中列支,创业支持资金不足的可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 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作室建设等支出。补助资金主要用于支持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购置技能研修实训设备、完善培训基础设施、聘用指导教师、加强师资培训、开发高技能人才课程、开展与教学有关的科研活动等;用于支持技能大师工作室购置培训用品、技能交流推广等。

 

第二十四条 在本办法第八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的项目之外,经市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各地应按照市级规定,结合当地实际积极落实。

 

第二十五条 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以下支出:

 

(一)办公用房建设支出。

 

(二)职工宿舍建设支出。

 

(三)购置交通工具支出。

 

(四)发放工作人员津贴补贴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支出。

 

(六)普惠金融项下创业担保贷款(原小额担保贷款,下同)贴息及补充创业担保贷款基金相关支出。

 

(七)部门预算已安排支出。

 

(八)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支出。

 

个人、单位按照本办法申领获得的补贴资金,具体用途可由申请人或申请单位确定,不受本条规定限制。

 

第四章 资金分配与下达

 

第二十六条 市级财政在统筹使用省级(含中央)补助资金基础上,按照因素分配法,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各县(区)给予适当资金补助。主要参考的因素有基础因素、投入因素和绩效因素三类,其中:基础因素主要根据劳动年龄人口指标,投入因素主要根据各地的财力分档,绩效因素主要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基础因素占40%,投入因素占30%,绩效因素占30%,每年分配资金选择的绩效指标、因素和权重可根据年度就业工作任务重点适当调整。

 

第二十七条 市对各县(区)的分配数=待分配资金×(该县(区)的基础因素系数×权重+该县(区)的投入因素系数×权重+该县(区)绩效因素系数×权重)。

 

(一)县(区)的基础因素系数

 

主要根据各县(区)上一年度劳动年龄人口指标。

 

县(区)的基础因素系数=县(区)上一年度劳动年龄人口指标数÷全市上一年度劳动年龄人口指标数×100%

 

(二)县(区)的投入因素系数

 

主要根据各县(区)上一年度财政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指标和各县(区)就业专项资金历年结余指标。

 

县(区)的投入因素系数=县(区)上一年度财政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数(含中央、省级资金)÷全市上一年度财政安排就业专项资金数(含中央、省级资金)×100%-县(区)就业专项资金历年结余数÷全市就业专项资金历年结余数×100%

 

(三)县(区)的绩效因素系数

 

依据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漳州市财政局组织开展的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县(区)的绩效因素系数=县(区)上一年度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分值÷汇总各县(区)上一年度就业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分值×100%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价重点考核各县(区)资金使用管理和使用成效,特别是资金使用结余情况,支持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就业困难人员及重点群体就业创业成效。市级每年分解下达绩效目标,并于下一年度3-4月开展绩效评价。各县(区)要高度重视、积极推进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管理,评价结果将作为就业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资金结余率低,落实鼓励和支持就业创业政策措施工作力度大,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就业困难人员及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较好的县(区),给予倾斜支持。

 

第二十九条 建立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指标提前通知制度。提前下达各县(区)的转移支付预计数占当年省厅下达的省级(含中央)就业补助资金数一般不低于70%,市级根据工作实际,可以预留合理数额的资金量。

 

第三十条 各县(区)财政部门、人社部门在收到市下达的预拨就业补助资金文件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分解下达就业补助资金,以保证当地就业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五章 资金申请与使用

 

第三十一条 各县(区)人社、财政部门在严格落实闽财社﹝2019﹞11号文件及市级规定的基础上,应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充分发挥社会保险信息系统、就业管理信息系统、“智慧就业”系统等现有资源,推进业务办理审批全流程进系统,尽快实现通过系统记录各项补贴的申请、受理、审核、支付情况,通过社银平台或接口实现资金拨付,自动生成基础台账,强化资金支出统计。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通过就业创业服务补助资金,支持下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其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系统建设。对于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承担的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创业孵化基地开展的创业孵化服务,应根据工作量、专业性和成效等,给予一定的补助。对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及其与高校开展的招聘活动和创业服务,应根据服务人数、成效和成本等,给予一定的补助。

 

县级以上财政、人社部门可按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向社会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具体范围和办法按照省级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各县(区)应当结合区域经济发展、产业振兴发展规划和新兴战略性产业发展的需要,依托具备高技能人才培训能力的职业培训机构和城市公共实训基地,建设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重点开展高技能人才研修提升培训、高技能人才评价、职业技能竞赛、高技能人才课程研发、高技能人才成果交流等活动。

 

各县(区)应当发挥高技能领军人才在带徒传技、技能攻关、技艺传承、技能推广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选拔行业、企业生产、服务一线的优秀高技能人才,依托其所在单位建设技能大师工作室,开展培训、研修、攻关、交流等技能传承提升活动。

 

第三十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的支付,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各县(区)应按照省级和我市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本地区资金管理与监督办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强化内部财务管理,持续加强自查自纠,梳理排查本地区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风险,加强内部风险防控,确保支出安全规范。

 

第三十六条 各县(区)人社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就业补助资金发放台账和促进就业创业各项工作报表制度,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的基础工作,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行为。落实好政府采购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规范采购行为。加强对资金管理的信息化支持,与同级财政部门沟通协作,探索通过财政直达资金监控系统,定期了解掌握就业补助资金补贴发放情况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三十七条 政策扶持对象享受的各项补贴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规定时限内(一般为六个月内)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逾期不予补助。各县(区)财政部门应当加快资金拨付进度,减少结转结余。人社部门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积极推动落实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确保资金用出成效。

 

第三十八条 各县(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预决算管理的总体要求,做好年度预决算和季度报表工作。人社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就业创业工作需求,按照批复的年度预算,会同财政部门编制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人社部门应按季度报送就业补助资金支出使用情况,加快就业补助资金预算执行,强化预算执行分析。在年度终了后,人社部门要与财政部门配合做好就业补助资金的清理对账工作,填报就业补助资金财政决算表,做到内容完整、数据真实。下一年度资金分配和绩效评价将以年度财政就业补助资金决算表数据为准。

 

第三十九条 各县(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明确责任,分工协作,落实公示要求。同时,应当完善各项补贴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管,杜绝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行为。人社部门审核完成后,应在同级人民政府或人社部门网站上公示申请单位或人员名单、补助项目、拟补助金额等,做好就业补助资金信息公开工作,充分发挥群众监督作用,规范信息内容,确保公正透明。

 

第四十条 各县(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开展监督检查,综合运用自查互查、联合检查、定期抽查等多种方式,每年组织对就业政策落实、资金管理使用、补贴受理审核开展检查,推进监督检查制度化、长效化。有条件的地方,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各县(区)人社部门、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就业补助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违反本细则规定的行为,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用人单位、服务机构或劳动者个人以不实承诺、不当手段骗取就业补助资金的,责令退回资金,取消申请补贴资格。

 

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的县(区),市级财政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一年度其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予以通报。

 

第四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如有调整,以最新的文件通知为准。《漳州市财政局 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漳财社〔2019〕40号)同时废止。


来源: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