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市建筑领域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暂行办法


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建立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长效机制的意见》(办[2015]79号)的要求,明确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设立和使用等相关规定,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问题,制定本办法。

 

一、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的设立

 

(一)自本办法下发之日起,我市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承包人在签订施工合同前应在本市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设立一个专用账户,用于支付本工程的农民工工资。

 

(二)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应载明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账号、户名、按月拨付工资性工程款以及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等信息,同时约定对专用账户的管理方式。

 

(三)承包人在进行工程专业分包或者劳务分包时,应要求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在我市区域内商业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专用账户。承包人在签订工程专业分包或者劳务分包合同时,也应载明专用账户的开户银行、户名、账号以及农民工工资支付等相关信息。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的专用账户开户证明文件和“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应提交承包人备存。

 

二、专用账户的管理和资金使用

 

(四)专用账户由发包人、承包人、专用账户开户银行三方共同监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内,发包人、承包人、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共同签订《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明确专用账户资金共同监管的职责。

 

(五)发包人须按时足额将工资性工程款拨入专用账户。工程开工后,发包人须于每月月底前将当月的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承包人专用账户上。房屋建设工程每月工资性工程款为合同价款总额的30%除以合同总工期月数(合同工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市政基础设施等工程每月工资性工程款为合同价款总额的20%除以合同总工期月数(合同工期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承包人于次月5日前将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专业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的专用账户。

 

(六)承包人于次月5日前,根据务工人员实名登记信息,将农民工工资清单报送委托银行,委托银行于10日前直接将上一个月农民工工资足额支付至农民工工资卡。

 

(七)工程竣工验收后的一周,方可办理专用账户撤销手续,专用账户余额由银行拨至合同约定的工程承包人(含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其他账户。

 

三、专用账户的监管

 

(八)按属地管理原则,县(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应设立专门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户管理的监管工作。市住建、人社部门负责对县(区)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工作督查指导。

 

(九)县(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区域内的建设工程依法用工、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管,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农民工劳动合同、人员花名册、考勤表、工资表等基础台账。市人社、住建部门负责督查。

 

四、建立失信惩戒机制

 

(十)发包人未按时足额拨付工资性工程款的,由县(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整改,并在媒体予以曝光。连续出现两次的,责令项目停工整改,直至工资性工程款拨付到位。

 

(十一)承包人(含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未按时报送专用账户信息的,由项目所在地县(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未设立工资专用账户、未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报送虚假工资支付清单和专用账户信息的,由县(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部门责令其停工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禁止两年内在我市区域内参加招投标,对责任人记不良信用记录。

 

(十二)项目监理单位应将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支付情况纳入监理日志内容。监理企业和项目总监应及时核定工程性工资款,协助发包人加强对该项目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督促检查。因监理企业或项目总监未认真履职、未按时核定工程性工程款导致无法按时支付月工资性工程款,由县(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记一般不良信用记录一次;逾期未整改的,将该企业列入“黑名单”,禁止两年内在我市参加招投标,对责任人记不良信用记录。

 

(十三)承包人(含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未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克扣或拖欠农民工工资,由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责令整改,逾期未整改的,依法查处,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工作,保持查处欠薪违法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

 

五、建立专用账户的其他要求

 

(十四)严格专用账户资金支出管理。各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加强对专用账户设立工作及专用账户资金支付的监管。专用账户开户银行应根据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约定的条件办理资金支付,不得挪作他用。

 

(十五)承包人在办理工程施工合同备案手续时,应出具《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开户证明》、《建设工程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资金托管协议》和《农民工工资委托代发协议》等相关材料。

 

(十六)发包人当月未能按时拨付工资性工程款到专用账户,承包人应及时与发包人协调,协调结果报县(区)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部门,并按照“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承包人(含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应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资性工程款未拨付至专用账户为由拖欠或拒付农民工工资。

 

(十七)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十八)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铜陵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0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来源:铜陵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5-0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