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大庆市育儿补贴政策规定》的通知

庆政办规〔2022〕1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中、省直单位,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庆市育儿补贴政策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大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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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育儿补贴政策规定

 

为贯彻落实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市政府决定在我市实行育儿补贴政策,对符合《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给予育儿补贴,具体规定如下:

 

一、发放对象

 

(一)基本条件。夫妻双方或一方拥有大庆市户籍、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可享受育儿补贴。

 

(二)计数原则。以夫妻双方本人生育子女存活数为计数原则,合法收养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子女数均计入子女基数,双胞胎、多胞胎按人数计入子女基数。送养子女不计入子女基数。

 

(三)计算时间。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出生时间在2021年10月29日后(含当日)。

 

二、补贴标准

 

依法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家庭,补贴标准为每月300元,依法生育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家庭,补贴标准为每月500元;夫妻仅一方符合条件的,育儿补贴金额按一半计算;育儿补贴金最多可享受36个月。

 

三、申报方式

 

育儿补贴金政策由居民自主申报。申报对象可以是夫妻中任意一方;丧偶、离婚的,本人已依法生育第二个及以上子女的,单独申报。

 

四、申报资料

 

(一)基本资料。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户口簿原件;生育所有子女的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合法收养子女的需提供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二)特殊情况所需材料。

 

1.离婚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生育所有子女的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协议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书原件,诉讼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调解书或离婚判决书原件。

 

2.丧偶的需提供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生育所有子女的户口簿或出生医学证明原件,户口簿中未体现配偶死亡的,还需提供配偶的死亡证明原件。

 

五、办理流程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申报,填写育儿补贴申请表,居(村)民委员会5个工作日内将申报材料报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二)初查。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对申报资料进行初查,对不符合享受条件的,告知申报对象并说明理由。对资料不全的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其补充完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初查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三)确认。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将初查符合条件的相关资料,于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上报到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县(区)卫生健康部门在当月底前完成确认。县(区)确认结果公示5个工作日。

 

(四)复核。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每年12月对本年度享受对象进行复核。夫妻双方户籍均迁出大庆市的,从次月起停发育儿补贴金;因子女死亡而不符合补贴条件的,从次月起停发育儿补贴金。

 

六、资金发放

 

申报对象资格确认合格的,从申报当月起享受补贴政策,申报之前不予补发,但2021年10月29日至本规定施行之日前出生的第二个及以上子女,可以申请补发。

 

每年一季度前由县(区)卫生健康部门按照“一卡通”业务流程,集中将上一年度应享受的育儿补贴通过“一卡通”平台一次性发放到享受对象社保卡。

 

七、经费保障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由申报家庭的第二个及以上子女户籍所在地县(区)政府财政部门负责落实年度预算。育儿补贴资金支出纳入县(区)级财政“保基本民生、保工资、保运转”保障范围。

 

八、档案管理

 

申报对象档案资料一户一档,由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保存。其他工作资料按职责由市、县(区)、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分级进行整理、归档、保存。

 

九、监督检查

 

县(区)政府和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做好育儿补贴政策的实施工作。相关部门对育儿补贴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十、施行日期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2022-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