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邯郸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第五条进行修订的通知
邯医保规〔2023〕4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冀南新区组织人事局、财政局(财政审计局):
为确保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收支平衡、可持续运行,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现对《邯郸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管理办法》第五条进行修订,修订后内容为:大病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90元,市医疗保障、财政部门根据基金运行情况适时调整。大病保险资金优先从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中划出,没有结余的,在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筹资时统筹解决,参保居民个人不再缴纳大病保险费。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邯郸市财政局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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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邯郸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