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渭南市乡村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渭人社发〔2023〕7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高新区党群工作部,各有关单位:

 

现将《渭南市乡村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渭南市教育局

2023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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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乡村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考核认定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市乡村中小学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激发乡村中小学教师工作热情,着力解决乡村教师“招不来、留不住”的问题,推动乡村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工作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来陕考察重要讲话重要指示精神,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乡村振兴战略,遵循乡村中小学教师成长规律和基层工作实际,建立符合乡村中小学教师职业特点的职称评价制度,引导人才到乡村任教,鼓励人才在乡村长期从教,为加快我市乡村基础教育振兴提供有力的师资保障。

 

二、适用范围及资格名称

 

1.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县域(含县级市,下同)范围内县城以外的乡镇及以下乡村中小学(含幼儿园),在职在岗并领取乡镇工作补贴或乡村生活补助的公办教师。乡村民办中小学(含幼儿园)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2.调入我市县域内乡镇及以下乡村中小学工作不满3年的教师,不适用本办法。

 

3.乡村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名称为:乡村一级教师。

 

三、资格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胸怀祖国,热爱人民,遵守宪法和法律,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遵守《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立德树人,具有高尚的师德修养和良好的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3.申报人员近 5 年个人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等次;

 

4.具备相应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任职,能够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达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定的学校每周最低课时量要求(申报人教学工作量以其所在单位出具并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的证明材料为准。班主任工作量按教师标准课时量的一半计入,走教、任教多学科教师课时量应予以适当照顾);

 

5.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等师范学校以上学历;

 

6.申报乡村一级教师应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且连续在乡村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 10 年(含外出岗位交流时间)或累计在乡村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满15 年;

 

7.近5年继续教育年均不少于72 学时(其中少先队辅导员年均少先队专业培训不少于24 学时);

 

8.身心健康。

 

(二)业绩条件

 

申报乡村一级教师人员,除具备基本条件外,任现职以来在教育教学方面还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1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或者1年以上主持辅导学生社团活动经历;

 

2.教育教学方法灵活多样,每学年均执教过校级以上公开课、观摩课、示范课或在校级以上教科研活动中进行经验交流或讲座;

 

3.在单位组织的测评中,评议优秀率达到80%以上。

 

(三)有关情况说明

 

1.乡村中小学教师中级岗位由主管部门按照中小学岗位设置结构比例统一确定,统筹使用,并向艰苦边远地区乡村中小学倾斜。乡村一级教师工资等相关待遇对应中小学一级教师。

 

2.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采用考核认定方式,实行“定向评价、定向使用”,仅限在乡村中小学中聘用(任)有效,不得与其它职称系列互相转评。取得乡村一级教师职称人员 5 年内不得离开乡村中小学。达到最低服务年限,近5年年度考核均为合格以上等次且按要求完成继续教育学习的,经市级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考核确认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后,可换发同层级中小学教师职称资格证书。未达到最低服务年限且未经组织批准流出乡村中小学校的,取消相应的职称资格和工资等待遇。

 

3.乡村中小学教师可自主选择申报中小学教师职称或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但同一年度不得同时申报。取得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可申报高一级中小学教师职称或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取得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的,只可申报高一级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

 

4.同等条件下,援藏援疆教师和入选我省“三级三类”骨干体系教师,可优先申报乡村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

 

5.申请乡村一级教师人员须按照《陕西省中小学教师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规则》规定,参加统一组织的教育教学能力测试答辩。

 

6.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四、考核认定程序

 

乡村一级教师,按照个人申报、学校公示并推荐、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审核、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考核认定的程序实施。

 

五、工作要求

 

(一)科学界定范围。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提出乡村学校清单目录,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备案,并建立乡村学校动态管理目录,每年更新并予以公布。

 

(二)严格过程管理。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乡村中小学教师考核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密切沟通合作,积极稳妥推进。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筹本地区乡村中小学教师职称考核认定制度改革和岗位管理工作;市级教育部门要把握行业特点,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共同细化考核认定办法和标准,严密实施具体工作;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乡村中小学校要对申报人员的师德师风、年度考核、业绩贡献等情况严格把关,切实把长期扎根基层教学一线、坚守立德树人初心、教书育人业绩突出的乡村优秀教师推荐出来。

 

(三)加强监督检查。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教育部门定期检查已取得乡村中小学教师中级职称人员的工作情况,对履职尽责不认真、教育教学工作完成不好,或未经组织批准已流出乡村中小学校的,按照规定取消其相应的职称资格和工资等待遇。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14日。

 

本办法由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渭南市教育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来源:渭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