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 关于进一步优化住房公积金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

 

为更好满足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决定对部分住房公积金政策进行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符合条件的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住房套数认定、最低首付比例、首套及第二套利率对照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认定。我市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调整时,随之进行调整。有关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住房套数及“首套”的认定比照执行。

 

 

注:只核查缴存人家庭购房所在市区、县(市)的住房情况。缴存人家庭有未结清的公积金贷款的、第三套房或第三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均不予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二、在株洲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借款人和共同借款人,可以申请使用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按月对冲还贷,不再对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置余额要求。

 

三、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长期限为30年,且贷款到期日不超过借款人法定退休时间后5年。

 

四、支持大学毕业生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

 

全日制大专学历以上大学毕业生,在株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毕业5年内首次在株洲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按可贷额度上浮30%。

 

五、株洲市高层次人才家庭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调整至100万元。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原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实施之日后申请的贷款适用本通知规定,实施之日前已受理和已发放的贷款按原政策维持不变。

 

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23年12月12日


来源:株洲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2024-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