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黑人社规〔2023〕4号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北大荒农垦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龙江森林工业集团有限公司,省直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我们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5〕79号)及国家和我省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等相关政策规定,研究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抓好贯彻落实,工作中遇有重要情况,请及时与我们沟通。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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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

 

国家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以来,我省出台了《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黑人社发〔2016〕34号)及相关配套政策文件,充分调动了广大教师教书育人、立德树人的积极性、主动性,有效推动了中小学(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教师队伍建设。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和我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等决策部署,现就进一步深化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国家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总体部署,落实全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和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要求,遵循基础教育特点和中小学教师职业发展规律,构建分类清晰、设置合理、评价科学、管理规范、运转协调、服务全面的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小学教师,为推动全省基础教育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二、主要任务

 

在现行中小学教师职称层级、名称以及对应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等设置保持不变的基础上,针对评价标准“一刀切”、评价方式单一、管理服务不优等问题,通过树立正确评价导向、修订完善评价标准、创新优化评价机制、注重向基层一线倾斜、下放职称评审权限、净化职称评审环境、强化服务监督管理等措施,进一步健全优化中小学教师职称评价体系。

 

(一)树立正确评价导向。坚决克服重科研轻教学、重教书轻育人等现象,把师德师风作为教师晋升职称的首要条件,贯穿于教师评价的全过程。充分考虑教书育人工作的专业性、实践性、长期性,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注重师德素养、教育教学方法、工作业绩和一线实践经历,破除唯论文、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突出教育教学能力、教书育人效果和业绩贡献导向,不将学生升学率和考试成绩与职称评审直接挂钩,引导教师潜心教书育人,避免将职称晋升功利化、待遇化,避免为评职称而盲目追求与教书育人无关的论文、奖项、成果。将违法违纪违规、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行为视情节及处分处理情况列入限制申报条件,实行师德师风问题“一票否决”。

 

(二)有序衔接职业资格。严格执行中小学教师资格准入制度,中小学教师从教须依法依规取得符合所从事学段教学的教师资格证书,严禁无证上岗或违规持证上岗。中小学教师取得教师资格,即可根据其学历、资历(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及考核结果认定三级教师或二级教师职称,并可据此作为晋升高一级职称的必要条件;其中,取得教师资格后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时间短于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规定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任职资格起始时间按取得学历(学位)后达到规定聘任专业技术工作年限的时间计算。

 

(三)修订完善评价标准。充分考虑不同学段、不同学科、不同岗位教师特点,对教学人员、研培人员、思政人员(含思政课程教学、德育教育、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实行分类评价,建立科学合理、各有侧重的评价体系。中小学教研员原则上应参评对应学段中小学教师职称,已取得社会科学研究、自然科学研究系列职称的可继续在本系列参评。思想政治专业技术中、高级岗位比例不低于一线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平均水平,实行评审单列计划。思想政治专业中增设“少先队活动”科目,重点考察少先队辅导员对学生的政治启蒙、价值观塑造,以及少先队工作方法、创新实践成效。在此基础上,修订《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件),具有评审权的地区和学校可在不低于全省统一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本地区、本单位标准,并按管理权限备案。

 

(四)创新优化评价机制。健全完善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注重遴选高水平的义务教育教学专家、一线优秀教师担任评委。采取说课讲课、面试答辩、专家评议等多种评价方式,对中小学教师的业绩、能力、贡献进行有效评价,确保评价结果客观、公正,不断提升评审的公信力。加大学校的评价权重,结合日常考核评价结果,对教师的专业素质、教学水平和实绩贡献进行合理评价。优秀中小学教师可不受学历、资历、论文等条件限制,按规定申报破格晋升“高级教师”职称,通过后可不受所在单位岗位结构比例限制予以聘用、兑现待遇。正高级教师实行全省总量控制、集中统一评审,一般应采取专家评议和面试答辩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五)注重向基层一线倾斜。持续实施“定向评价、定向使用”的“基层”高级职称管理制度,县(市)以下中小学教师可本着自愿的原则申报“基层”高级职称,单独分组、单独评审、单独确定通过率,通过后在基层定向聘用,实行总量控制、比例单列,一般不超过所在地区中小学同等级岗位总量的30%。引导优秀教师向基层一线流动,将到农村学校、边远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1年以上作为义务教育阶段教师申报高级职称的必要条件,对普通高中、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原则上不作要求,各地可采用轮岗、支教、送教、挂职等多种方式开展支教工作。边境地区中小学教师在规定评价标准的基础上,可提前1年申报参加高一级别职称评审,在边境地区定向使用。

 

(六)进一步下放评审权限。在已将中小学教师副高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限下放至市(地)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学校作为用人主体和教育部门作为行业主管部门在职称评审中的主体作用,实现管、评、用有效衔接。中小学教师破格晋升“基层”高级教师职称由市(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会同教育部门共同组织实施,突出对一线教学经历和业绩贡献成果把关。坚持先试点、再扩大的原则,根据中小学规模、层次及实际需求,逐步将中小学教师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权下放至具备自主评审条件的学校,学校可在核定的岗位空额内自主开展评审,不得随意放宽条件或降低标准,评审结果按职称管理权限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教育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和服务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七)有效衔接岗位聘用。落实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在岗位结构比例内开展职称评审”和《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小学岗位设置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2〕58号)要求,按岗位管理核定的各层级专业技术岗位空额合理确定推荐中小学教师职称参评人员数量,严禁超岗位评定资格。坚决杜绝“论资排辈”“躺平”和“退二线”现象,加强聘期考核管理,全面实行竞聘上岗,严格落实日常考核、年度考核、聘期考核制度,为优秀教师创造更大的职业发展空间,对不能胜任岗位职务、履行岗位职责的教师要及时调整聘用岗位等级,实现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全面激发中小学教师队伍活力。

 

(八)规范评审委员会管理。加强评审委员会专家库建设,积极吸纳中小学、教研机构中作风正派、素质过硬、经验丰富的资深高级职称教师进入职称评审专家库,参与评审工作。严格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按规定做好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工作,未经备案的评审委员会不得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果不予备案。规范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严肃评审工作纪律,评审委员会自主开展评审,相关部门领导及工作人员不得用行政手段干预专家评审工作。评审资料存档原则上不少于15年。

 

(九)净化职称评审环境。中小学教师申报晋升职称要如实、客观提供材料,本人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坚决杜绝虚报课时或业绩成果等行为。学校要认真执行集体研究制度和政策公开、岗位公开、标准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和业绩成果展示制度,要成立一线教师不少于2/3的校级推荐委员会,得票数量超过2/3的教师方可作为推荐人选,严格按照评价标准择优推荐参评人选,不得随意设置与评价标准无关的条件或变相增加教师负担。教育部门要加强政策指导和解读,保障教师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不断完善投诉举报机制,畅通反映问题渠道,对问题线索要逐一核查,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回音。

 

(十)强化监督严肃纪律。各地教育部门要指导学校建立科学有效预防弄虚作假行为的机制和办法,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进行核查比对,认真审查申报材料,防止弄虚作假行为发生;在推荐、评审公示期间,要公布同级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举报、监督电话,主动接受监督。学校领导和相关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他人评定职称谋取利益,教育部门要加强对推荐、评审工作的监督,主动邀请同级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开展监督工作,严肃查处申报名额分配和人选推荐“一言堂”现象。各地要建立落实随机抽查、巡查制度,建立复查、投诉机制,加强对评价全过程的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和解决存在的问题,维护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的公平、公正。

 

三、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全面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注度高,关系到广大教师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务必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把推动改革任务落实作为重中之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协作,既要分工负责、各司其职,又要及时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确保全省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顺利推进。

 

(二)切实履职尽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履行职称综合管理部门职责,充分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切实做好政策解读、岗位核定、评审安排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教育部门要认真履行行业主管部门职责,对涉及行业性政策要形成统一标准意见,切实做好职称评审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加强风险隐患排查,及时妥善处理评审工作遇到的问题;学校要认真履行审核把关主体责任,耐心向教师做好政策解释和问题解答,不得简单将问题和矛盾上交,确保教师队伍稳定。

 

(三)稳慎有序推进。各地各部门要全面、精准落实改革任务,结合实际制定推进改革工作方案,明确时间表、路线图、任务书、责任人,不得打折扣、搞变通,不得随意放宽条件、降低评价标准或擅自扩大评审范围,把大事做准、小事做精、繁事做细,做到任务不漏项、政策不跑偏、工作不落空,积极回应广大教师诉求,指导学校耐心做好政策解释。涉及重大政策制定或调整的,要及时向上请示报告,客观进行风险研判,制定应急预案,确保改革政策平稳落地,取得实效。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要深入细致地做好政策解读、舆论宣传和思想政治工作,将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新时代乡村教师队伍建设等教育行业改革中与教师职称评聘有关政策宣传落实到位,引导中小学教师、社会各界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营造有利于推进改革的良好社会氛围,最大限度激发和释放人才活力。妥善处理好改革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遇有重要情况及时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报告。

 

本方案适用于在全省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工读学校)、中小学教学研培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省人社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黑人社发〔2016〕34号)等以往政策文件与本方案不一致的,以本方案为准;今后国家有新规定,从其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中小学(含学前教育机构,下同)教师的品德、能力、业绩和贡献,根据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及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相关政策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评价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全省普通中小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专门学校(工读学校)、中小学教学研培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校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 专业划分

 

一、普通中小学

 

(一)小学: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科学、信息科技、艺术、体育与健康、劳动、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学科、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二)初级中学: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地理、道德与法治、科学、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科技、艺术、体育与健康、劳动、综合实践活动、地方课程学科、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三)高级中学:语文、数学、外语、历史、地理、思想政治、物理、化学、生物学、技术、艺术、体育与健康、劳动、综合实践活动、教育教学管理、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二、学前教育机构

 

学前教育、学前教育管理。

 

三、特殊教育

 

(一)盲校:语文、数学、英语、历史、地理、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物理、化学、生物学、音乐、信息技术、体育与健康、美工、综合康复、定向行走、社会适应、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二)聋校:语文、数学、历史、地理、品德与生活、品德与社会、思想品德、物理、化学、生物学、律动、体育与健康、美术、沟通与交往、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三)培智学校:生活语文、生活数学 、生活适应、信息技术、劳动技能、唱游与律动、绘画与手工、运动与保健、康复训练、艺术休闲、教育教学管理、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心理健康教育。

 

第四条 类别划分

 

一、教学人员:一线教师(不含思政课教师)、校(园)级教学管理人员。

 

二、研培人员:从事教育教学研究及教师、校(园)长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思政人员:小学、初中道德与法治教师,高中思想政治教师;专职少先队辅导员、专职共青团组织人员。

 

第五条 资格名称

 

中小学教师员级、助理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名称依次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一级教师、高级教师、正高级教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忠于党和人民的教育事业,具有正确的思想政治观念,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言传和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牢固树立爱与责任的意识,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二、具备从教学段、岗位所要求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一线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做学生锤炼品格、学习知识、创新思维、奉献祖国的引路人。

 

三、身心健康,具有正常履职的身体条件。

 

四、按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并完成规定学时学分。

 

第七条 职业资格条件

 

具有《教师资格条例》所规定的从教学段教师资格,其中,新任教师还需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考核条件

 

一、近3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其中,申报正高级教师职称,任现职以来须获得2次以上优秀档次。

 

二、近3年师德师风考核结果达到合格以上档次;校(园)级领导申报当年任职学校教师未发生师德违规问题。

 

第九条 学历、学位与资历条件

 

一、三级教师

 

具备大学专科学历或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教育教学岗位见习1年期满并考核合格。

 

二、二级教师

 

具备硕士学位;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者大学本科学历,见习1年期满;或者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三级教师岗位任教3年以上。

 

三、一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或者具备硕士学位,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大学专科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4年以上;或者具备中等师范学校学历,并在二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四、高级教师

 

具备博士学位,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2年以上;或者具备硕士学位或学士学位或大学本科学历或大学专科学历,并在一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五、正高级教师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并在高级教师岗位任教5年以上。

 

义务教育阶段(不含特殊教育学校、民族学校、民办学校)教师申报高级教师或正高级教师职称,从教以来须具有1年以上农村学校、边远学校或薄弱学校任教或支教经历。

 

第十条 完成工作量条件

 

年度教学工作量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要求。专任教师达到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授课时数;正校级领导应当深入教育教学工作中,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副校级领导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3,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或学校教师平均授课时数的1/6;少先队辅导员开展少先队活动按40分钟为1学时、共青团干部开展团队活动按45分钟为1学时计入教学工作量;中小学教学研培机构人员每年度深入学校听评课不少于150学时。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出现师德失范行为被“一票否决”的。

 

四、已经离退休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三级教师

 

一、基本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正确教育和引导学生。

 

二、具有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知识,基本掌握所教学科的专业知识、课程标准和教材教法,能够完成所教学科的教学工作。

 

三、了解教育教学研究方法,并运用到教育教学实践。

 

第十三条 二级教师

 

一、比较熟练地掌握教育学生的原则和方法,能够胜任班主任、辅导员工作,教育效果较好。

 

二、掌握教育学、心理学和教学法的基础理论知识,具有所教学科必备的专业知识,能独立掌握所教学科的教学大纲、教材,正确传授知识和技能,教学效果较好。

 

三、掌握教育教学研究方法,积极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和创新实践。

 

第十四条 一级教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比较扎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实践技能,能够把握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积极学习应用优秀教学成果和信息化教学资源,较好完成校本研修组织推进或展示活动,不断提高自身素养。

 

二、工作经历能力

 

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具有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教师在能力素质提升活动“推门课”考核中优秀率达到50%以上,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相应成果;校(园)级领导及研培人员在特色办学或提升教师能力素质方面工作扎实取得实效。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可降低1条):

 

(一)教学人员

 

1.具有充分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育人办学实绩的教育教学工作反思、实践心得、教育叙事、教育述评等纪实性过程记录并在校(园)内具有示范性。

 

2.充分发挥教书育人骨干作用,是县(区)级以上骨干教师。

 

3.执教县(区)级以上教学公开课3次以上;或承担县(区)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专题讲座3次以上;或承担县(区)级以上考试命题工作3次以上。

 

4.指导学生在县(区)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科技等部门组织的展示、竞赛活动中,获得集体或个人一等奖;或获得县(区)级以上学生展示、竞赛活动指导教师奖2次;或获得教师、校(园)长能力素质提升省级竞赛二等奖以上;或市(地)级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县(区)级竞赛特等奖。

 

5.参与县(区)级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前5名);或持有的科研成果在市(地)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或持有的科研成果在县(区)级学术会议上交流2次以上。

 

6.获得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优秀、模范等)个人;校(园)长任职期间所在校(园)获得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集体。

 

7.具有10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且当年承担班主任工作,在班集体建设、班级活动组织、学生发展指导、综合素质评价、沟通与合作方面取得较好成绩。

 

(二)研培人员

 

1.具有充分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研培工作实绩的研究、引领、指导、服务教学纪实性过程记录,在本院(校)内具有示范性。

 

2.在研培工作中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是县(区)级以上骨干教师。

 

3.执教县(区)级以上教学示范课3次以上;或指导县(区)级以上教学公开课3次以上;或承担县(区)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专题讲座3次以上;或承担县(区)级以上教育教学专业评审工作3次以上;或承担县(区)级以上考试命题工作3次以上。

 

4.获得教研员能力素质提升省级竞赛二等奖以上;或市级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县(区)级竞赛特等奖。

 

5.参与县(区)级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前5名);或持有的科研成果在市(地)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或持有的科研成果在县(区)级学术会议上交流2次以上。

 

6.获得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优秀、模范等)个人。

 

(三)思政人员

 

1.具有充分体现本人在思政课教学、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中的工作反思、实践心得、教育叙事、教育述评等纪实性过程记录,在校(园)内具有示范性。

 

2.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是县(区)级以上骨干教师。

 

3.执教县(区)级以上教学公开课3次以上;或承担县(区)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专题讲座3次以上;或承担县(区)级以上考试命题工作3次以上。

 

4.指导学生在县(区)级以上教育、文化、宣传等部门组织的展示、竞赛活动中,获得集体或个人一等奖;或获得县(区)级以上学生展示、竞赛活动指导教师奖2次,或获得教师能力素质提升省级竞赛二等奖以上;或市(地)级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县(区)级特等奖。

 

5.参与县(区)级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前5名);或持有的科研成果在市(地)级学术会议上交流,或持有的科研成果在县(区)级学术会议上交流2次以上。

 

6.获得县(区)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优秀、模范等)个人。

 

7.具有10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且当年承担班主任工作,在班集体建设、班级活动组织、学生发展指导、综合素质评价、沟通与合作方面取得较好成绩。

 

第十五条 高级教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准确把握学生身心发展规律,落实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发挥传帮带作用,积极开展结对帮扶。校(园)长帮扶薄弱学校成效突出,教师和研培人员指导青年教师提升专业能力成效明显,获得县(区)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研培部门认可。

 

二、工作经历能力

 

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尊重个体差异,因材施教,具有组织和开展教育教学研究的能力,教师在能力素质提升活动“推门课”考核中优秀率达到75%以上,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突出成果;校(园)级领导及研培人员在特色办学或提升教师能力素质方面成效突出。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三(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可降低1条):

 

(一)教学人员

 

1.具有充分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育人办学实绩的教育教学工作反思、实践心得、教育叙事、教育述评等纪实性过程记录并在县(区)域内具有示范性。

 

2.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是市(地)级以上骨干教师。

 

3.执教市(地)级以上教学公开课3次以上;或指导市(地)级以上教学公开课3次以上;或承担市(地)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专题讲座3次以上;或承担市(地)级以上教育教学专业评审工作3次以上;或承担市(地)级以上考试命题工作3次以上。

 

4.指导学生在市(地)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科技等部门组织的展示、竞赛活动中,获得集体或个人一等奖;或获得市(地)级以上学生展示、竞赛活动指导教师奖2次以上;或获得教师、校(园)长能力素质提升省级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市(地)级竞赛特等奖。

 

5.参与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前5名),或主持市(地)级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或获得省级行政部门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地)级行政部门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地)级以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

 

6.获得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优秀、模范等)个人;校(园)长任职期间所在校(园)获得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集体。

 

7.具有15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且近2年连续承担班主任工作,在班集体建设、班级活动组织、学生发展指导、综合素质评价、沟通与合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二)研培人员

 

1.具有充分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研培工作实绩的研究、引领、指导、服务教学纪实性过程记录,在县(区)域内具有示范性。

 

2.在研培工作中充分发挥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是市(地)级以上骨干教师;或获得教研员能力素质提升省级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市级竞赛特等奖。

 

3.执教市(地)级以上教学示范课3次以上;或指导市(地)级以上教学公开课3次以上;或承担市(地)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专题讲座3次以上;或承担市(地)级以上教育教学专业评审工作3次以上;或承担市(地)级以上考试命题工作3次以上。

 

4.参与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前5名),或主持市(地)级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或获得省级行政部门科研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地)级行政部门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奖以上,或获得市(地)级以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奖以上。

 

5.获得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优秀、模范等)个人。

 

6.作为第一作者,在行业公认的专业领域期刊公开出版发表论文3篇;或作为作者(前3名),正式出版具有较高学术理论价值的著作或教材,本人承担3万字以上。

 

(三)思政人员

 

1.具有充分体现本人在思政课教学、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中的工作反思、实践心得、教育叙事、教育述评等纪实性过程记录,在县(区)域内具有示范性。

 

2.充分发挥教书育人的示范引领和骨干作用,是市(地)级以上骨干教师。

 

3.执教市(地)级以上教学公开课3次以上;或指导市(地)级以上教学公开课3次以上;或承担市(地)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专题讲座3次以上;承担市(地)级以上教育教学专业评审工作3次以上;或承担市(地)级以上考试命题工作3次以上。

 

4.指导学生在市(地)级以上教育、文化、宣传等部门组织的展示、竞赛活动中,获得集体或个人一等奖;或获得市(地)级以上学生展示、竞赛活动指导教师奖2次以上;或获得教师能力素质提升省级竞赛一等奖以上;或市(地)级竞赛特等奖。

 

5.参与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前5名),或主持市(地)级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或获得省级行政部门科研成果奖二等以上,或获得市(地)级行政部门科研成果奖一等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二等以上,或获得市(地)级以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

 

6.获得市(地)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优秀、模范等)个人。

 

7.具有15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且近2年连续承担班主任工作,在班集体建设、班级活动组织、学生发展指导、综合素质评价、沟通与合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

 

第十六条 正高级教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具有深厚的理论基础、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结合学生身心发展规律,示范性落实全员全过程全方位育人。发挥传帮带作用,积极开展结对帮扶。校(园)长帮扶薄弱学校成效显著,教师和研培人员指导青年教师提升专业能力成效显著,获得市(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研培部门认可。

 

二、工作经历能力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落实五育并举理念,尊重个体差异,关爱每一名学生,具有较强的教育教学研究能力,教师在能力素质提升活动“推门课”考核中优秀率达到100%;在素质教育创新实践中取得显著成果;获得省级以上竞赛奖项;校(园)长及研培人员在特色办学或提升教师能力素质方面成效显著。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四(乡村教师、特殊教育教师可降低1条):

 

(一)教学人员

 

1.具有充分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育人办学实绩的教育教学工作反思、实践心得、教育叙事、教育述评等纪实性过程记录,在市(地)域内具有示范性。

 

2.执教省级以上教学公开课3次以上;或指导省级以上教学公开课3次以上;或承担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专题讲座3次以上;或承担省级以上教育教学专业评审工作3次以上;或承担省级以上考试命题工作3次以上;或纳入省级“十百千”和“双百”工程,或省级以上名师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或入选国家“双名计划”。

 

3.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教育、文化、体育、科技等部门组织的展示、竞赛活动中,获得集体、个人一等奖;或获得省级以上学生展示、竞赛活动指导教师奖2次以上;或获得教师、校(园)长能力素质提升省级竞赛特等奖。

 

4.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并结题(前3名),或主持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或获得省级行政部门科研成果奖一等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

 

5.获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优秀、模范等)个人;校(园)长任职期间所在校(园)获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集体。

 

6.作为第一作者,在行业公认的专业领域期刊公开出版发表论文5篇以上;或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的著作或教材,本人承担5万字以上。

 

7.具有20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且近3年连续承担班主任工作,在班集体建设、班级活动组织、学生发展指导、综合素质评价、沟通与合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二)研培人员

 

1.具有充分体现本人专业技术能力和研培工作实绩的研究、引领、指导、服务教学纪实性过程记录,在市(地)域内具有示范性。

 

2.掌握本地区本专业教师或校(园)长队伍结构、思想政治素养、职业道德水平与专业发展水平等情况,能够形成具有较高参考价值的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实绩分析报告,并被市(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采纳或认可。

 

3.执教省级以上教学示范课3次以上;或指导省级以上教学公开课3次以上;或承担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实践专题讲座3次以上;或承担省级以上教育教学专业评审工作3次以上;或承担省级以上考试命题工作3次以上;或获得教研员能力素质提升省级竞赛特等奖。

 

4.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并结题(前3名),或主持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或获得省级行政部门科研成果奖一等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

 

5.获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优秀、模范等)个人。

 

6.作为第一作者,在行业公认的专业领域期刊公开出版发表论文5篇;或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具有较高水平学术理论价值的著作或教材,本人承担5万字以上。

 

(三)思政人员

 

1.具有充分体现本人在思政课教学、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中的工作反思、实践心得、教育叙事、教育述评等纪实性过程记录,在市(地)域内具有示范性。

 

2.执教省级以上教学公开课3次以上;或指导省级以上教学公开课3次以上;或承担省级以上教育教学改革实践、少先队活动、共青团活动专题讲座3次以上;或承担省级以上教育教学专业评审工作3次以上;或承担省级以上考试命题工作3次以上;或纳入省级“十百千”和“双百”工程,或省级以上名师名校长工作室主持人,或入选国家“双名计划”。

 

3.指导学生在省级以上教育、文化、宣传等部门组织的展示、竞赛活动中,获得集体、个人一等奖;或获得省级以上学生展示、竞赛活动指导教师奖2次以上;或获得教师能力素质提升省级竞赛特等奖。

 

4.参与国家级科研课题并结题(前3名),或主持省级以上科研课题并结题;或获得省级行政部门科研成果奖一等以上;或获得省级以上基础教育教学成果奖一等以上。

 

5.获得省级以上党委、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先进(优秀、模范等)个人。

 

6.作为第一作者,在行业公认的专业领域期刊公开出版发表论文5篇;或作为独立作者或第一作者,正式出版具有较高学术理论价值的著作或教材,本人承担5万字以上。

 

7.具有20年以上班主任工作经历且近3年连续承担班主任工作,在班集体建设、班级活动组织、学生发展指导、综合素质评价、沟通与合作方面取得突出成绩。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条件”和“评审条件”须同时具备,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八条 申报人员所有业绩成果均为本专业领域内,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取得与本标准所列条款层次或水平相当的业绩成果,经本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专家、市(地)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推荐,可比照相应评审条件参加评审。

 

第十九条 对未经教育或相关行政部门授权批准,由非行政部门冠以“全国”“全省”等名称组织开展的评比、竞赛、展示、交流内容(公开课、科研课题、科研成果)不予采认。

 

第二十条 具有中小学教师职称自主评审权限的市(地)和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在不低于本标准的基础上,自行制定本市(地)和本单位评价标准。

 

第二十一条 本标准由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黑龙江省教育厅负责解释,自2024年度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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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