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 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2024年1月起执行)

浙政发〔2024〕3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增加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最低工资规定》(原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规定,省政府决定对全省最低工资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月最低工资标准。第一档2490元、第二档2260元、第三档2010元。

 

二、非全日制工作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第一档24元、第二档22元、第三档20元。

 

三、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21〕22号)同时废止。

 

四、请各设区市根据所辖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选择确定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予以公布。

 

浙江省人民政府

2024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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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附件下载: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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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4-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