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 关于进一步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的通知(2023年)

本医保发〔2023〕19号


各县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障事务服务中心:

 

为确保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转发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3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辽医保发〔2023〕11号)精神,结合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基金筹资运行和待遇保障政策调整情况,经研究决定,自2024年起,将我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85元调整到每人每年110元。

 

请各县区医保局加强对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经办工作的日常监管,确保医保基金安全规范使用;市医保中心负责与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业务的商业保险公司及时对接配合,按调整后的标准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基金拨付、合署经办和结算管理等工作。

 

本溪市医疗保障局

本溪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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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本溪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