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陕西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办法(试行)》的通知(2024年1月起施行)

陕人社发〔2023〕33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保障能力,更好地保障参保主体合法权益,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陕西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2023年11月10日

 

(规范性文件10-310〔2023〕18号)

 

陕西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省失业保险制度,提高失业保险统筹层次,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更好地保障参保单位和职工及失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应遵循“统一失业保险政策、统一基金收支管理、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统一经办服务管理、统一集中信息系统”的原则,建立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省级统筹管理体系。

 

第三条 省人民政府负责全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统筹协调各部门开展工作。县(区、市)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工作,统筹协调指导本级政府各部门贯彻落实省级统筹相关要求。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牵头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的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做好失业保险经办工作,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支出、使用管理等进行监督检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失业保险政策制定、基金监管、考核奖惩,下达年度参保扩面任务,审核基金申请计划、预决算草案和指导全省业务经办,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经办机构负责失业保险参保登记、待遇核发、转移接续、参保缴费信息及个人权益记录、基金财务管理、稽核内控、统计分析、失业动态监测、贯彻落实促进就业相关政策以及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经办工作。省级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和规范全省业务经办,完善失业保险管理信息系统,汇总编制全省失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等有关工作。

 

财政部门负责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进行监督检查,依法将全额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级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做好失业保险统筹基金统收统支和基金财务管理工作,审核基金用款计划、陕西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省级财政专户)的会计核算和资金划拨,审核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税务部门编制的预决算草案,督促各市(区)落实基金缺口分担责任,协同制定省级统筹政策等工作。

 

税务部门负责失业保险费征缴工作,承担失业保险费申报受理、费款征收入库、欠费催缴、退费受理及会计核算及违法处罚等工作,及时向相关部门传递征缴明细信息,共同编制预决算草案、制定省级统筹政策等工作。

 

医疗保障部门负责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确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权益的落实。

 

政务大数据部门负责统筹推进各部门间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和互联互通,为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提供必要的云网等基础设施资源保障和数据支撑。

 

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各级国库(含代理库,下同)负责做好失业保险费入库。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国库部门按照省级财政部门的拨款指令,及时将资金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

 

第二章 统一政策制度

 

第四条 统一参保范围及对象。全省行政区域内城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和国家机关的劳动合同制职工、军队文职人员、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依照本办法参加失业保险,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应按照城镇职工参保缴费,同等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第五条 统一缴费费率及缴费基数。按照国家政策规定,全省统一失业保险费率,参保单位及职工按照我省规定的统一缴费比例,按月缴纳失业保险费。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参保单位按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比例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比例缴纳,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新成立的参保单位和新增人员,按照本人起薪当月的月工资确定。

 

(二)以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为基数缴费;高于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300%的,按300%为基数缴费。

 

第六条 统一失业人员待遇项目。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及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待遇支出,以及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第七条 统一促进再就业政策。全省统一执行国家和我省出台的失业保险促进就业政策,具体包括:稳岗返还、技能提升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促进就业政策。未经授权各市(区)不得自行出台或调整失业保险相关政策。

 

第八条 统一待遇核定标准及计发办法。失业保险金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发基数,按各市(区)最低工资标准最高类区的90%计发,实行社会化发放。建立并完善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失业保险待遇调整机制,失业保险金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全省最低工资标准适时调整。

 

第九条 统一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失业人员省内流动时,只转移失业保险关系不转移失业保险费,待遇核定按转入地标准执行。跨省转移失业保险参保关系,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统一基金收支管理

 

第十条 建立省级统收统支的基金管理制度。失业保险基金按照“收支两条线”的要求,全额缴拨,统收统支,集中管理。取消现行省级调剂金制度,原筹集的省级调剂金并入省级失业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基金省级统收。基金省级统收指全省基金各项收入按期全额归集至省级财政专户。基金收入项目包括:失业保险费、财政补贴、转移收入、委托投资收益、上级补助以及其他收入等。各级税务部门按照“分级征收、统一归集”的方式,按月根据应征失业保险费信息开具税收缴款书,按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预算科目和省级预算级次,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系统缴入人民银行的“待划转社会保险费”账户,由省级财政部门从“待划转社会保险费”账户按时将入库的基金全额划转至省级财政专户。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直接转入省级失业保险收入户。全省社会保险费收入、转移收入、其他收入由省级经办机构进行业务系统到账处理及财务系统会计核算。市级及以下财政补助等收入由市级财政部门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

 

第十二条 基金省级统支。基金省级统支指省级财政专户统一拨付各项基金支出。基金支出项目包括:失业保险金、按月代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价格临时补贴、技能提升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或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结合预算,会同省级财政部门统一核定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省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拨付基金周转金;各级经办机构按规定将失业保险待遇或促进就业政策支出拨付到位,不得随意扩大基金支付范围。

 

第十三条 失业保险费退费由税务部门受理发起退费申请,经办机构核验后及时通过信息共享平台返回核验信息至税务部门,集中向省级财政部门提交退款申请,经省级财政部门确认后,经办机构将款项退还缴费单位,并及时将退费信息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传递同级税务部门进行退费销号。

 

参保单位申请补费由经办机构按欠费对应期的缴费基数、参保人数和缴费比例核定,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向税务部门传递补缴信息。参保单位应根据核定的欠费信息到税务部门一次性全额补足单位和个人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第十四条 基金审核拨付。失业保险基金使用与拨付实行按季申请、按季核定、按月拨付。各级经办机构应根据年度预算,参照上季度支出情况据实提出用款计划,逐级上报审批。遇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用款计划,可按规定程序申请。

 

具体程序:各县(区、市)级经办机构按季度向市级经办机构申报基金支出用款计划,市级经办机构汇总(含市本级用款计划)后向省级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省级经办机构审核汇总后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提交全省基金支出用款计划,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省财政部门将基金周转金拨付至省级经办机构支出户,由省级经办机构支出户拨付到各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支出户。各级经办机构按规定程序列支。有条件的市(区)经办机构可直接发放失业保险待遇。

 

各市(区)应于每季度末的20个工作日前将下季度失业保险基金用款计划报省级经办机构,省级经办机构于每季度末10个工作日前将用款计划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省财政部门应于每季度末完成下季度资金的审核工作,每月末完成下月资金的拨付工作。各级经办机构结余基金在年终结算时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十五条 基金账户管理。实行省级统筹后,取消市(区)级失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省财政部门在省级财政专户中分账核算全省归集的基金收入和省级拨付的基金支出;省级经办机构收入户暂存基金转移收入以及其他收入,取消市级及以下经办机构收入户;省级经办机构设立支出户,保留市(区)经办机构支出户,实现统一直接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市(区),取消县(区、市)级经办机构支出户。

 

第十六条 省级经办机构按规定核算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市级经办机构完成全市失业保险基金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工作,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直接发放失业保险待遇的市(区),县(区、市)级经办机构相关账户注销工作完成后,不再核算失业保险基金业务。

 

第十七条 省级财政、税务、人民银行和各级经办机构应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失业保险费的对账工作,定期对账,做到账实相符,确保资金安全。税务部门通过信息共享平台及时准确向经办机构反馈征收信息。中国人民银行陕西省分行按照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体系中失业保险基金收入科目,对失业保险费进行分类核算;经办机构按照基金财务、会计制度等要求,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进行会计核算,根据税务部门征缴入库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或电子数据作为记账对账依据,用“国库存款”科目核算入库的社会保险费;根据财政部门划款凭证用“财政专户存款”科目核算划入的社会保险费。

 

第十八条 2023年12月31日之前,各市、县(区、市)将2023年11月底以前的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除留足2023年12月当月基金支付备用金外,结余基金(含定期存单、债券等)全部归集上解至省级财政专户。

 

第四章 统一基金预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 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执行统一的基金预决算制度。省级经办机构具体编制年度基金预决算草案,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其中,基金收入预算草案由省级经办机构会同省级税务部门共同编制。省财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汇总编制基金预决算草案,会同相关部门联合审核汇总后报省人民政府审定,提交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基金预算要坚持收支平衡,适当留有结余的原则,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就业失业状况、政策调整、历年基金预算执行情况、扩面征缴、基金结余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等因素,合理确定收支预算,确保基金预算的严肃性和刚性约束力。不得编制赤字预算和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按预算调整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失业保险基金决算要按照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按要求如实编制、汇总和报送报表,撰写决算编制说明,确保数据真实准确,内容全面完整。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按月、季、年编报失业保险基金财务报表,相关数据要与数据库保持一致。

 

第五章 统一经办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标准化的失业保险费申报缴费方式,规范申报缴费期限,统一申报缴费流程。用人单位依法到同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向税务部门自主申报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各级经办机构根据税务部门征缴入库的社会保险费缴费凭证或对应的电子数据,建立、保存参保单位及职工缴费记录台帐。

 

第二十三条 建立统一规范的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体系。失业保险参保登记、权益记录、转移接续、待遇领取等实行全省标准统一、流程规范、服务便捷、异地通办。执行首问负责制、告知承诺制、限时办结制、岗位责任制、责任追究制,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为参保单位和人员提供全网式、全流程、无差别的方便快捷服务。

 

第二十四条 加强经办服务能力建设。失业保险经办业务推行一网通办,通过经办系统内部信息比对完成失业保险待遇自动审核,核发失业保险待遇。全面取消手工经办业务、取消社银人工报盘、取消现金发放待遇,做到全流程进系统、全规则入系统、全数据存系统,实现全闭环规范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完善基金管理风险防控制度,加强经办机构内控组织建设,健全风险预警、稽核内控功能,落实岗位相互监管、业务环节相互制衡机制,规范岗位权限、数据库安全、应用系统运维管理,实现基金管理内部控制全过程、常态化。

 

第二十六条 实施省级统筹后,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经办机构队伍能力建设,完善失业保险经办运行机制,提高经办服务质量。各级财政部门应按规定保障经办机构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加大扩面、稽核等专项工作经费保障力度,确保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章 统一集中信息系统

 

第二十七条 建设全省统一的业务财务管理一体化信息系统,统一经办规程,实现系统集中部署、数据向上归集、经办服务统一、财务管理统—,提升信息系统管理和运维水平,保障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运行。

 

第二十八条 全省范围内实现无差别受理、同标准办理,实现失业保险业务全过程信息化,参保登记、待遇申领、待遇支付、转移接续、信息查询、统计分析、联网数据上报等事项全部网上办理。

 

第二十九条 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医保、人民银行、市场监管、民政、司法、退役军人、大数据等部门间信息系统的业务对接,实现跨部门系统互联、业务互通、数据共享。

 

第三十条 严格系统权限设置,落实不相容制约要求,严禁一人拥有不相容的系统权限。强化系统数据管理,数据信息须经审批后修改,做到留痕追溯。

 

第七章 建立责任分担机制

 

第三十一条 按照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分级负责、缺口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权利义务对等、事权财权匹配、激励约束结合的责任分担机制。省人民政府承担失业保险各项政策落实和确保失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发放的主体责任,各市、县(区、市)人民政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失业保险工作相关责任,相关部门做好政策执行、参保扩面、基金征缴、待遇核发、经办服务、基金监督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根据全省基金收支和结余总体状况,综合考虑地方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财政投入能力、预算完成情况、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运行监控考核结果等因素,合理确定基金缺口分担办法,有效均衡基金缺口负担,确保基金规模合理,运行安全可持续。

 

第三十三条 建立省、市、县三级人民政府失业保险工作责任分担机制,合理确定各级政府基金缺口分担责任,在全省失业保险基金出现当期收支缺口时,未完成省级下达参保扩面任务的市(区),负担按照统一的缴费基数和费率计算的基金减收部分,其余缺口部分由基金滚存结余弥补。在全省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出现缺口时,基金缺口由省、市、县共同分担。具体分担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章 建立考核监管机制

 

第三十四条 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考核评价机制,对各地在参保扩面、基金征缴、缺口分担、政策执行和风险防控等方面列入相关部门年度工作考核指标,保障失业保险制度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十五条 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运行激励约束机制,明确奖惩措施,对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运行考核评价较好的市(区)进行表扬,或按照中央和省评比达标表彰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任务完成较差的,进行通报批评,并对政府及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问责。

 

第三十六条 建立健全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监督体系,将失业保险政策执行、基金管理、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以及失业保险省级统筹执行情况等纳入监督范围,实施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违纪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失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当提出整改建议,依法依规处理。各级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业务、财务、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按规定公布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存情况,依法依规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八条 对拒不参保或拒不缴费的用人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并纳入社会保险失信人员名单实施联合惩戒。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税务等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内控管理、风险评估机制。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基金使用管理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基金损失的,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2024年 1月1 日施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施行后,我省原有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2017年11月14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陕西省失业保险基金省级调剂金管理使用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来源: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23-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