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 关于转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东医保〔2023〕71号
各镇街(园区)医疗保障分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松山湖社会事务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医疗保障定点医药机构,各工伤保险医疗、康复服务协议机构:
现将《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粤医保发〔2023〕34号,见附件1)转发给你们,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时,部分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为20%(见附件2),其余乙类药品个人先自付比例为0。工伤保险支付时不分甲、乙类,支付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正式执行。《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版)〉的通知》(东医保〔2023〕18号)、《关于转发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药品目录(2023年版) 部分内容的通知》(东医保〔2023〕3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广东省医疗保障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4年版)》的通知
2.部分乙类药品名单
东莞市医疗保障局
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29日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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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