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沈阳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病种范围的通知


各区、县(市)医疗保障(分)局,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优化门(急)诊就医结算体系,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现将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病种范围调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自2024年1月1日起,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的急危重症门(急)诊抢救病种范围,按照《辽宁省医保局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版)的通知》(辽医保发〔2022〕19号)中“基本医疗保险急危重病异地就医结算参考病种及关键标准”规定执行。


附件下载:

  1. 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办法.pdf

来源:沈阳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