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1年度惠州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事务局),市属相关单位:

 

根据省统计局、市统计局提供的数据,我市2010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29599元,月平均工资为2467元。从2011年7月1日起,如下事项以2010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按本通知公布的标准执行。

 

一、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

 

二、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支付待遇。

 

三、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享受待遇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在劳动合同中依法约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以用人单位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

 

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来源: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1-0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