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惠州市2004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各县(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直有关单位: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广东省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粤劳社〔2004〕7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2004年度企业工资指导线,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四年八月十九日

 

----------------------------------------

 

惠州市200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 2004年工资指导线

 

1、企业平均货币工资增长基准线为9%。生产正常、经济效益达到同行业平均水平的企业,可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与人工成本水平、工会组织意见等实际情况,大体按照基准线安排本年度的工资增长。企业在安排工资增长时,要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核算,保持企业的发展潜力。

 

2、企业平均货币工资增长上线(警戒线)为13%。对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较大、工资水平偏低的企业,可以适当提高工资增长幅度,但一般不要超过警戒线,避免加大企业人工成本,影响企业的发展后劲和竞争力。

 

3、企业平均货币工资增长下线为零增长或负增长。对于经济效益下降幅度较大或亏损的企业,可以不增加或适当降低工资,但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要采取各项措施保障职工的基本生活水平。

 

二、 实施意见

 

1、企业要运用好工资的激励作用,按照以人为本的原则,将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的工资分配有机结合起来,通过工资指导线合理确定企业的工资增长,妥善处理好企业工资水平和各类人员的工资关系,充分体现工资的激励作用,调动各类人才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全面协调发展。

 

2、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的工资增长,应建立在劳动生产率和经济效益提高的基础上,符合“两低于”原则,即工资总额增长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低于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并通过加强生产管理,合理控制人工成本,增强企业的竞争力。

 

3、各县、区在实践中要不断总结经验,充分发挥工资指导线的作用,工作中的有关经验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局。


来源:惠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4-08-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