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市 关于推进城乡一体失业保险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

舟人社发〔2016〕157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税局,各单位:

 

为适应城乡统筹发展需要,实现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失业保险制度,根据《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舟政发〔2016〕30号)精神,经研究,现就推进我市城乡一体失业保险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统一城乡失业保险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用人单位及其本人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其中,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1 %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个人不分户籍统一按照本人工资的0.5%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统一城乡失业保险待遇

 

职工失业后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同等享受失业保险金等各项失业保险待遇。

 

农民合同制职工在五费合征时选择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其失业前所在单位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按50%计算为单位及个人缴费时间,余数不满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与城乡一体实施后的实际缴费时间合并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三、统一城乡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流程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城乡失业人员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60日内,到统筹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申领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可以选择在原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应当参加职业培训,开展求职活动,并按月到经办机构接受失业状态确认和就业指导。

 

四、统一城乡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

 

用人单位跨统筹地区转迁、职工在职期间或不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失业保险关系应随之转移。其在转出前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失业保险费不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选择跨统筹地区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市内转移的,其享受待遇所需资金不再划转;省内转移的,其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所需资金全额划转;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的,其享受待遇所需资金同失业保险关系一并划转至迁入地,转移资金为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总额的150%(含基本医疗保险费、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补贴等所需资金)。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的,失业保险金停止发放,就业前尚未领取的待遇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待遇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24个月。资金转移按照前款待遇转移规定执行。

 

五、统一用人单位赔偿责任

 

因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等原因,造成失业人员不能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其失业保险待遇损失总额的两倍给予赔偿。

 

六、其它

 

本通知从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通知由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新规定执行。

 

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舟 山 市 财 政 局

舟 山 市 地 方 税 务 局

2016年10月20日


来源:舟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6-1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