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鹤壁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鹤人社职业〔2018〕10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秩序,不断提高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质量,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提升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层次和办学条件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以及《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决定》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对《鹤壁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与管理办法(试行)》(鹤人社职业〔2011〕13号)进行修订,现把修订后的《鹤壁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与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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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壁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与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置标准,促进民办职业培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河南省职业培训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河南省省直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加快转变政府职能的决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经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举办一年以下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的活动。

 

第三条 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办学规模: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二)办学场地: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自有或承租办学场所,租赁场所有效租赁期不少于五年(不得在居民楼院内设立学校)。理论课集中的教学场所应达到300平方米以上,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办公用房和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招收食宿学生的,必须有相应的宿舍和食堂。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使用临时性简易建筑和危房,须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各场所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工种的安全规程。

 

(三)设施设备: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四)校长任职资格条件: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专职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务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五)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六)教师:教师数量应按专业(工种)类别设置与在校生规模相适应,师生比控制在1:20以内,其中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每个培训专业(工种)至少配备1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1名以上实习指导老师。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条件,须持有教师资格证或职业培训机构教师上岗资格证,并取得相应专业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每个教师最多只能上2个不同内容的课。

 

学校可以根据专业技能培训的需要,聘请有实践经验的专业技术人员、高技能人才担任实训教师。

 

(七)教学管理与要求:学校开设专业(工种)类别应符合各经济产业方面的通用名称,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其中公共课应在总课时的10%左右,内容应包括安全、消防、职业道德、就业指导和人力资源保障政策等。自编的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批准,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方可使用。

 

学校应当落实并不断健全办学章程及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

 

已批准设立的学校与上述条件不符者,要在一年内达到标准要求。

 

(八)经费: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达到5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3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须在审批机关指定的国家商业银行存储。职业培训学校批准设立后,持批准文件将注册资金转入学校银行账户。

 

第四条 批准设立学校三年以内,不得设立分校或教学点;正式批准办学三年以上,若教学质量得到社会及学员认可且连续二年超额完成年培训责任目标的,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方可设立分校或教学点。

 

第五条 分校或教学点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关教学及财务管理等业务均由学校统一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在办学期间,注册资金不得抽离。举办者抽离注册资金,挪用办学资金用于非办学使用,依法限期进行整改。

 

第七条 举办设立社会急缺专业(工种)类别且现有学校尚无开设该专业(工种)类别的职业培训学校,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各县区受理申请在本县区举办初、中级技能等级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由举办者向本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后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并向社会公告。

 

中央直属和省属单位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须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申请,由其审批、管理。

 

第九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一般履行筹设和正式设立两个步骤。

 

申请筹设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举办者应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办报告,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筹设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最长不得超过3年。

 

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筹设批准书;筹设情况报告;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筹设及正式设立须提交的有关材料。

 

第十条 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使用统一的名称格式,即“××职业培训学校”,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侵犯他人合法利益(营利性的民办培训学校按照(国市监企注〔2018〕18号)文件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二)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三)加强党组织建设,开展党的活动;(四)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五)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六)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七)出资人是否要取得合理回报;(八)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九)章程修改程序。

 

第十二条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一经批准办学后,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校名、地址、增减培训专业(工种)类别等内容。

 

(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一年以上确需变更学校名称的,应呈报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以及举办者会议讨论记录意见,由学校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具体说明需变更的理由,报审批机关办理。

 

(二)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一年以上确需变更学校办学层次、专业(工种)类别的,应先向审批机关提出拟变更学校办学层次、专业(工种)类别的申请,经审批机关确认符合有关规定后,再由学校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及其他决策机构决议及举办者会议讨论记录意见、教学场所设置情况和实习教学设备一览表及证明材料,报审批机关办理。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需变更学校的举办者,由学校提出书面申请,附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提供拟变更后举办者与学校关系的证明材料报审批机关办理。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二年以上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变更学校办学地址的,应先向审批机关提出拟变更学校地址的申请,经审批机关确认该地址不与其他同类学校冲突,并符合有关规定后,再由学校提出书面变更申请,附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及举办者会议讨论记录意见、五年以上租房协议报审批机关办理。

 

(五)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变更学校校长、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成员的,由学校提出书面变更申请,并附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决议及举办者会议讨论记录意见和拟变更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职业资格证、上岗证等有关证明材料报审批机关办理。

 

第十三条 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本着服务、高效原则,及时受理申请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并依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做好审批工作。认真审查申请职业培训机构的申办材料和实际办学条件。对新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及时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职业培训学校应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 对已经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各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在《办学许可证》到期前两个月内进行评估。评估合格者,换发《办学许可证》;不合格者,限期半年内进行整改,期满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收回《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由相应的审批机关颁发。

 

《办学许可证》是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各民职业培训学校应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五条 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及时将以下材料送审批机关备案:设置的专业(工种)、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学校章程、学籍和教学管理制度;招生广告简章;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等。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招生广告简章在机构名称、培养目标、培训层次、培训形式、培训条件、培训期限、收费标准、证书发放和就业方式等方面有虚假信息和承诺的,应及时予以纠正;拒不纠正且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办学许可证》。

 

第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监督管理,并做好相关记录,由监督人员签字后归档。要在每年年度结束时对所管辖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年检。年检内容除应备案的内容外,还应对其办学水平、教育质量、财务状况等进行审查。凡通过年检的职业培训机构,应在当地报刊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告。对监督、年检过程中发现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存在管理混乱、培训质量低下、虚假办学等现象的,由审批机关限期整顿,整改期内,不得招收新生和举办新的培训活动;期满仍不合格的或无故不参加年检的,取消办学资格,收回《办学许可证》,并督促其妥善安置在校学生,依法做好财务清算和清偿,同时通报登记机关予以取消登记。

 

第十七条 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照培训标准完成教学任务后,必须组织学生进行相应的考核,编制成绩合格学生的《鹤壁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发放登记表》,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后,核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统一印制的《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动员和组织结业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对鉴定合格者,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对取得《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国家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学员,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积极做好就业推荐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 建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工作统计报告制度。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要按季度上报培训情况,于每年4月5日、7月5日、10月5日前上报上季度培训情况, 12月15日前上报本年度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民办职业培训活动的查处工作,每年定期对培训市场中非法办学情况依法进行查处,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以规范民办职业培训的办学秩序。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职业能力建设科负责解释。


来源:鹤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18-10-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