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源示范区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

济管医保办〔2023〕41号


社会医疗保险中心、社会保险中心、各定点医药机构、各大病保险承办机构:

 

现将《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104号)(以下简称《2023年药品目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济源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所有单位要严格执行《2023年药品目录》,不得自行制定目录或用变通的方法增加目录内药品,也不得自行调整目录内药品的限定支付范围和甲乙分类等内容。

 

二、济源基本医疗保险乙类药品首自付比例参照省直执行。

 

三、医保经办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目录内药品,做到“应配尽配”。加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和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协议管理,将定点医疗机构合理配备使用《2023年药品目录》内药品纳入协议内容,积极推动新版目录落地执行。

 

四、医保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定点医药机构和大病保险承办机构要及时调整信息系统,更新完善数据库,确保参保人员自2024年1月1日起按照新版药品目录享受报销待遇。

 

五、将《2023年药品目录》中酒石酸艾格司他胶囊等46种药品纳入济源门诊特定药品及“双通道”管理药品范围,相关政策按照《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济源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定药品和重特大疾病用药管理的通知》(济管医保〔2021〕2号)、《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谈判药品“双通道”管理机制的通知》(济管医保办〔2022〕4号)执行。

 

六、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2年)>的通知》(济管医保办〔2023〕10号)同时废止。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应及时向示范区医疗保障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报告。

 

附件: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豫医保办〔2023〕104号)。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医疗保障局

济源产城融合示范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12月31日


附件下载:

  1. 关于执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23年)》的通知(济管医保办〔2023〕41号)(含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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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济源示范区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