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北海市生育保险缴费比例的通知(2024年1月1日起)


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北海市税务局,各县(区)医疗保障局,涠洲岛旅游区社会事务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医药管理服务中心: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23〕4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通知如下:

 

一、自2024年1月1日起,北海市国家机关、属财政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群团机关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按0.4%执行,其他用人单位按 0.5%执行。

 

二、今后国家、自治区有新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北海市医疗保障局

2023年12月8日


来源:北海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