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 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居民长期护理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日医保字〔2023〕24号
岚山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市医疗保险事业中心:
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实现我市2025年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全覆盖的工作目标,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居民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22〕17号)要求,失能人员在定点护理机构发生的符合医保“三个目录”范围和医疗护理服务项目的医疗护理费,每床日定额费用居民长期护理保险基金支付比例由60%提高至70%。照护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天15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0元。
本通知自2024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
日照市医疗保障局
日照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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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日照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3-1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