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 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2014年)
青政办〔2014〕66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为保障失业人员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258号令)规定,省政府研究决定,从2014年5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放标准。西宁市、海东市由每人每月52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20元;海南州、海北州、黄南州由每人每月5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30元;海西州、果洛州、玉树州由每人每月54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740元。
二、适用范围。本次调整适用于参加失业保险并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城镇企事业单位失业人员。
三、资金来源。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提高后,所需资金从全省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四、扎实做好相关工作。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对失业人员的关心。各地区、各部门和各单位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认真抓好政策落实,确保失业人员知晓政策、享受政策。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要积极筹措落实所需资金,确保失业保险金按新标准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201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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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2014-04-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