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 关于明确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医保支付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分局),嘉兴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生事业部,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经济发展部,相关定点医疗机构:

 

根据《浙江省医疗保障局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第三批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的通知》(浙医保联发〔2023〕17号),我市推荐的金参利咽颗粒等9种医院制剂被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现将医保支付标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医院制剂医保支付标准

 

市医保局根据《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要求,按照省局第三批纳入基金支付范围医院制剂遴选专家组的专家建议支付标准,明确我市第一批9种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医保支付标准(详见附件)。

 

二、相关要求

 

1.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的医院制剂,仅限于本院使用或药品监管部门规定的调剂范围使用,按乙类药品管理,中药制剂不设先行支付比例。

 

2.本医保支付标准自2024年2月1日起执行,市医疗保障部门将按成本变化等情况定期调整。

 

3.市医保局、平湖市医保局要加强对相关医疗机构的指导,落实相关政策要求,支持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积极营造良好营商环境,强化价格管理和医保基金监管。

 

附件:嘉兴市第一批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医院制剂医保支付标准

 


来源:嘉兴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