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第三批《徐州市医疗保障部门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的通知

徐医保发〔2024〕1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涉企行政执法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体现宽严相济的法治精神,依法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市司法局《关于调整“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相关工作的通知》(徐司〔2023〕135号)要求,我局制定了第三批《徐州市医疗保障部门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清单》,现印发给你们,并对清单实施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规范案件办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医疗保障局《规范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医保发[2021]35号),依法对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

 

二、纳入信用管理体系。各地各执法机构要建立“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企业档案记录,纳入本部门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按有关规定及时归集。对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信息,要按照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有关要求和渠道,及时做好信息公示工作。

 

三、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涉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从轻减轻行政处罚案件的办理情况纳入年度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计划。各地各执法机构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前,将上一季度办理轻微和一般违法案件情况和案件目录,报市局基金监督处。

 

本清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下载:

  1. 附件1-2.docx

来源:徐州市医疗保障局/医保中心
发布:2024-0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