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 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云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设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发改物价〔2011〕1591号)规定,为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工作,现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标准印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职工医保报销政策在取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资格并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及零差率销售药品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卫生服务站实施,包含职工医保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和特殊病门诊。

 

二、“一般诊疗费”收费标准为每人次9元,其中,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6.5元/人次,个人支付2.5元/人次。一般诊疗费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报销金额不累计进入年度职工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和慢性病、特殊病门诊统筹限额,个人支付部分不计入起付线和公务员医疗补助范围。

 

三、个人支付部分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余额不足的由个人现金缴纳。统筹基金与个人账户支付部分由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与医保经办机构直接结算。个人缴纳现金的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参保人结算。

 

四、各地要结合实际完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实施细则,确保补偿政策有效落实,要完善监管措施,切实加强对一般诊疗费报销补偿关键环节的监管,提高服务效率,防止分解诊疗次数、重复收费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附:云南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一般诊疗费”医保支付标准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2年8月13日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2-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