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

新人社发〔2014〕2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公司,各有关单位:

 

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现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州、市要根据自治区工资指导线,结合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居民消费价格、劳动就业及人工成本等方面的情况,及时制订发布本地区的工资指导线。各地在发布工资指导线后10日内,将发布的有关文件资料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关系处备案。

 

二、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执行标准按照《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1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通知》(新人社发〔2011〕71号)要求执行。

 

三、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进一步加强企业工资分配调控工作,指导企业结合生产经营和经济效益状况,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方式,合理确定职工工资水平,促进职工工资增长,切实发挥工资指导线对工资集体协商的指导作用。

 

2014年5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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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根据自治区201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以及2014年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为加强对企业工资分配宏观调控,结合实际,制订自治区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

 

(一)企业工资增长基准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15%。

 

(二)企业工资增长上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18%。

 

(三)企业工资增长下线:职工货币平均工资增长5%。

 

二、确定2014年企业工资指导线的依据

 

(一)2013年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

 

1.全年实现地区生产总值预计8510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11.1%。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8148.41亿元,按可比价格计算,增长30.2%。全部工业增加值2714.64亿元,增长11.4%。

 

2.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预计2039.15亿元,增长13.4%,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增长9.8%。

 

3.居民消费价格指数103.9,比上年上涨3.9%。

 

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874元,比上年增长10.9%;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7296元,比上年增长14.1%。

 

5. 全年通过各种途径实现城镇就业再就业46万人,其中,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5.5万人。全年消除“零就业”家庭1047户,帮助实现就业1114人。城镇登记失业率3.4%。。

 

(二)2014年自治区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预期目标

 

1.全区生产总值增长11%以上。

 

2.工业增加值增长13%,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增长25%。

 

3.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增长14%。

 

4.居民消费价格上涨控制在4%。

 

5.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12%,农民人均纯收入增长13.5%。

 

6.新增城镇就业45万人,城镇登记失业率控制在4%以内。


来源:新疆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布:2014-05-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