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营口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营人社〔2023〕59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就业事务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工作,促进城乡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创业,现将《营口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暂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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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口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就业困难人员管理,规范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和流程,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现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是指因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第三条 全市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加强与民政、市场监督、退役军人、乡村振兴、残联、工会等部门的协同配合,共享数据和信息,加大协同查处力度,维护就业补助资金安全。

 

第二章 认定范围

 

第四条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规定,就业困难人员主要包括以下10类: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零就业家庭指城镇居民家庭成员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人员均处于失业状况的家庭。须满足以下条件:在同一家庭户口内,同时存在2名(含)以上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城镇居民家庭成员(家庭成员指民法典第1045条规定的“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下同);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

 

(三)登记失业人员中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的人员;

 

(四)残疾人;

 

(五)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

 

(六)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

 

(七)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

 

(八)烈属;

 

(九)脱贫劳动力。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脱贫人口;

 

(十)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中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未就业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农村低保对象、农村特困人员、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以及因病因灾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农村低收入人口。

 

第五条 根据《关于延续实施和优化完善减负稳岗扩就业政策措施的通知》(辽人社发〔2021〕7号)规定,可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有关援助和帮扶政策条件的指登记失业期间无法实现灵活就业和自主创业,且接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累计2次以上仍未能实现就业并连续失业1年以上且符合以下条件的5类人员: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

 

(二)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

 

(三)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脱贫劳动力;

 

(四)非省级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的农村低收入劳动力;

 

(五)符合条件的孤儿。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中16周岁(含)以上有劳动能力、就业意愿的孤儿。

 

第三章 认定流程

 

第六条 符合条件的人员应当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村)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并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就业创业证》等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具体要件如下:

 

(一)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提供《城镇零就业家庭认定表》;

 

(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提供《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证》;

 

(三)残疾人提供残疾证;

 

(四)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配偶死亡证明、法院判决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五)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提供部队证明材料;

 

(六)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提供优抚对象证明材料;

 

(七)烈属提供烈属证明材料。

 

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有关援助和帮扶政策条件的,应提供如下要件:

 

(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提供劳动模范证明材料;

 

(二)土地被依法征收的失地农民提供土地被征收证明材料;

 

(三)符合条件的孤儿提供孤儿证明材料。

 

第七条 社区(村)受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对申请材料无异议的,在辖区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年龄、认定类别、公示时限、社区(村)经办人及联系电话。公示无异议后将其申请信息录入省级集中的公共就业服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就业系统”),并将申请材料报送至街道(乡镇)(需经办人签字)。对申请材料有异议的,不予受理。其中对符合条件但材料不规范的,指导申请人重新提供;对不符合条件的,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八条 街道(乡镇)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进行初审,在收到社区(村)申请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做出初审意见(同意申请或不同意申请),将初审意见录入就业系统,并将申请材料(需经办人签字)报送至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

 

第九条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进行复审,在收到街道(乡镇)申请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做出复审意见(同意申请或不同意申请),将复审意见录入就业系统,逐级反馈认定结果,由社区(村)告知申请人。建立就业困难人员档案,将申请材料登记造册,以备调阅和检查。

 

第四章 退出情形

 

第十条 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退出就业困难人员身份:

 

(一)实现就业的,包括企业就业、机关事业等单位就业、领取营业执照等其他形式就业的;

 

(二)享受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的;

 

(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身份证年龄计算)或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丧失劳动能力或死亡的;

 

(五)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任一家庭成员实现就业的;

 

(六)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退出最低生活保障的;

 

(七)单亲抚养未成年人者,已婚或子女已成年的;

 

(八)随军后无工作的现役军人配偶,实现就业或配偶退出现役的;

 

(九)享受定期定量抚恤和生活补助的优抚对象,退出优抚对象的;

 

(十)脱贫劳动力身份和农村低收入劳动力,已退出全国防返贫监测信息系统的;

 

(十一)县级以上(含县级)劳动模范,劳动模范荣誉被撤销的;

 

(十二)土地被依法征收失地农民,重新获取土地的;

 

(十三)符合条件孤儿,退出全国儿童福利信息系统的;

 

(十四)通过提供虚假材料,获得就业困难人员身份的;

 

(十五)其他不再具备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

 

第五章 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社区(村)负责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对申请材料存疑的,可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或通过开展现场走访等方式进行辅助判断。定期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核查,及时上报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二条 街道(乡镇)负责对社区(村)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适用政策是否正确等。定期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核查,及时上报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三条 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负责对本地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的统筹协调,对街道(乡镇)、社区(村)开展业务指导和培训,对街道(乡镇)提交的材料进行复审。审查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符合要求、适用政策是否正确、街道(乡镇)初审意见是否正确等。定期对已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进行核查,及时清退不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

 

第十四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全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对发现的问题指导其进行整改。

 

第十五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风险防控协同制度,协调民政、市场监督、退役军人、乡村振兴、残联、工会等部门开展数据比对工作,维护就业补助资金安全。

 

第十六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行为的,由任免机关、单位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人员处分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给予处分,或由各级监察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给予政务处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本办法施行后,国家、辽宁省政府及有关部门做出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3年9月1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23年9月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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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营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23-09-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