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 关于企业内部退养人员保险福利待遇的实施意见

武劳社〔2002〕119号


各区劳动(保障)局,市属各委办局(集团公司、总公司),劳资部门,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为在当前企业改革改制中进一步保障内部退养人员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政策,现就内部退养人员的保险福利待遇提出如下意见:

 

1、企业在改革改制中,对距离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之内的职工,可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本人自愿,实行内部退养制度。职工内部退养期间,应由企业为其发放生活费。

 

内退人员生活费标准,根据企业经济效益和工资水平,由内退人员和企业协商,按照职工本人内退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但最低不得低于当年下岗职工第一年基本生活费标准。内退人员生活费也可以按上述标准一次性发放,今后不再追加。

 

2、内退人员应随同企业在职职工一起参加我市统一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及内退人员缴纳养老保险费以内退人员当年生活费标准作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工资基数;高于本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企业及内退人员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按照全市统一的政策规定执行。

 

凡应由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不得要求内退人员缴纳,也不得在内退生活费中扣除。

 

3、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一致,可以一次缴清内退人员剩余年份的养老保险费,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企业及内退人员当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基数,按不低于10%的比例逐年递增,具体数额由所在社保经办机构予以核定。

 

4、企业在改革改制中,对于原已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人员应继续妥善安置。由于企业破产、兼并等原因需要对内退人员实施分流安置的,需报市、区劳动保障局审核批准。

 

内退人员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到居住地社保经办机构“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继续参保缴费。经企业与内退人员协商一致,可允许企业为内退人员一次性预缴至法定退休年龄期间的养老保险费,预缴以当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为基数,按不低于10%的比例逐年递增,同时,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流动就业人员缴费窗口”。各社保经办机构负责核定预缴数额,征收预缴的养老保险费,待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再办理退休。

 

5、内退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可以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待遇: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达到规定的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包括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的连续工龄在内),即在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前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0年,或在实施统帐结合办法后参加工作,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满15年。

 

6、内退人员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由企业向所在地社保处申请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并按照武政[2001]35号及武社保[2001]36号文件规定的计发办法核定基本养老金待遇。基本养老金调整统一执行国家及省的有关政策。

 

二00二年十月十四日


来源: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2002-10-14